吉林长春,男子半夜开车送86岁的岳父去医院,结果途中被交警拦下,因体内酒精含量21mg/100ml,属于酒驾,被交警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证。男子不服,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将交警告上法庭,但是法院这样判! 余某是一位居住在吉林省的普通男子,平日里生活安稳,与妻子、年迈的岳父共同居住,岳父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不佳,长期需要余某的照料。 某个晚上余某在家中和岳父共进晚餐,偶尔小酌一杯,便早早入睡,然而午夜时分,岳父突感不适,开始咳嗽并出现呼吸困难等严重症状,面对这一突发情况,余某未加思索决定驾车送岳父前往医院。 此时尽管余某已经饮酒,但他认为自己并没有喝得很多,身体状况也不至于影响驾驶,然而命运的安排总是难以预料,正当余某驾驶途中经过一个交警检查点时,他被要求进行酒精检测。 经过检测,余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1mg/100ml,已经达到酒驾标准,虽然他尝试向交警解释自己是为救岳父,但最终依旧被处罚2000元罚款并吊销了驾照。 面对处罚余某提出了一个主张——他认为自己是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才选择了酒驾,所谓“紧急避险”,是指在面临无法预见的危险时,采取某种措施来避免更大的危害。 根据这一理论,余某认为自己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岳父的生命安全,不得已才做出了酒后驾驶的决定。 余某在法庭上陈述,岳父年事已高病情危急,如果不尽快送医,生命安全可能受到威胁,而在当时他认为没有其他更有效的救治方式,因此才选择了酒后驾驶,余某的辩护焦点是,在那一刻他的选择是出于保护岳父的生命安全,这种行为理应受到宽容。 然而交警对此并不认同,他们认为余某完全可以选择其他合法的方式来处理紧急情况。比如,拨打急救电话120、打出租车或让未饮酒的家人代驾等,这些方式都能更安全、更有效地将岳父送往医院,而酒驾显然不是合适的选择。 交警队进一步指出,余某在事发前曾因酒驾受过处罚,且其行为已经表现出主观故意,即使面临紧急情况,他依然选择了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酒后驾驶,这已超出了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此举不仅危害了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安全,也可能对社会公共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经过长时间的庭审和辩论,法院最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紧急避险必须具备现实性、紧迫性和必要性三个条件。 具体而言,首先必须存在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危险,其次应当有不可避免的紧迫性,最后选择的应是最能避免更大损失的合法手段。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即使岳父的病情确实很紧急,但余某仍然存在其他合法的选择,如拨打120、寻求代驾等,这些都能够有效缓解紧急状况,而酒后驾驶这一行为,显然并不是“不得已而为之”,法院认为余某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定义下的紧急避险,因此无法免除其违法责任。 在本案中余某的法律抗辩集中在“紧急避险”的概念上,紧急避险作为一种法律防卫措施,允许人在面对危机时采取措施来避免更大的损害。 然而法律对紧急避险的界定非常严格,必须符合“不得已而为之”的要求,余某虽然确实面临岳父突发疾病的紧急情况,但根据法律规定,他的选择并不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 法院指出余某选择酒驾时,完全可以选择其他更安全、更合规的方式,这一判决实际上在法律层面上设定了一个警示即便是在紧急情况下,保护生命安全的选择也必须符合合理性和安全性,如果选择的方法可能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更大威胁,那么这种行为就超出了紧急避险的范畴,法律将无法给予宽容。 这一案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讨论,网友们的看法也不尽相同,有网友认为余某在那一刻确实是为了救岳父而选择了酒后驾驶,这种行为不应过于苛责,他们认为在紧急情况下,应该更多考虑人的生命安全。 而另一些网友则认为,余某作为成年人,应该具备足够的判断能力和责任感,酒驾不仅可能带来严重后果,也可能让他人卷入更大的风险之中。 余某的案例是一个典型的酒驾与紧急避险相互冲突的法律事件,在这起案件中余某为了救治岳父选择酒驾,而法律并未认同他的紧急避险主张。 法院判决的背后,凸显出法律对公共安全的高度重视,也提醒我们在面对突发情况时,选择合法且安全的救助方式至关重要,通过这一案件我们也能更加清晰地理解,紧急避险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免责,法律的底线不可突破。我在罐头搞创作 (信息来源: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吉林长春,男子半夜开车送86岁的岳父去医院,结果途中被交警拦下,因体内酒精含量2
粉墨叔叔登场
2024-12-27 13: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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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90
拘留
用户10xxx90
眼睛只有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