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湖北,男子与妻子结婚不久,妻子便提出离婚。男子起初不愿意,而后同意了,与妻子相约一起去民政局,可到了民政局却发现妻子爽约。男子纳闷不已,多次联系妻子未果,便去找妻子,后见妻子屋里传出陌生男子的声音,便执意进屋查看,与妻子发生争执,争执中,掐住妻子脖子用力一甩,导致妻子踩空从楼梯上滚落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结果悲剧了,事后,男子不仅赔了岳父母50万元,还被控诉涉嫌故意伤害罪。男子辩称,自己没有伤害妻子的故意,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男子陈某与女子孔某结婚约1年,孔某便闹着要离婚。因为陈某不同意,孔某直接收拾东西回了娘家。
随后,陈某数次去找孔某求复合,未果后,便同意与孔某离婚。
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又因财产分割问题发生争执,闹了几个月后,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约定3天后一起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事发当天,正是双方约定办理离婚手续的时间。陈某按照约定准时到达民政局,结果等了老大一会儿,却发现孔某迟迟没有来。
陈某纳闷不已,多次联系孔某未果,便直接跑到孔某家中,寻找孔某,了解情况。
到了孔某家,陈某敲了一会儿孔某家的门,而后见孔某睡眼朦胧地打开门,解释道前一天晚上喝多了,又听到屋内传来异性的声音,顿时炸锅!欲进屋查看情况。
孔某拦着陈某不让陈某进屋,与陈某发生争执。
争执中,陈某一把将孔某从屋里拽出来,后见孔某拉住自己不松手,掐住孔某的脖子,用力一甩将孔某甩开。结果是将孔某甩开了,也导致孔某后退踩空、直接从楼梯上滚落了下去受伤。
陈某慌了,连忙上前查看孔某情况,后见孔某呼之不应,便当即拨打120将孔某送医抢救,可悲剧的是,孔某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当地警方介入,以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对陈某立案,调查中,警方查明,事发前一天,孔某的大学同学与孔某一起饮酒,而后留宿在孔某家中。
虽然陈某辩称自己不是故意的,经鉴定孔某为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血液酒精含量仍为42.8mg/100ml,除了摔伤外,无其他明显的外伤。但还是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检方审查后同样认为陈某案发时,将孔某拽出屋后、掐颈部并又甩开孔具有伤害孔某的故意,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对陈某提起公诉。建议判处陈某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怎么判?陈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即过失)地造成了死亡。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者的相同点是:客观上都发生了死亡的结果,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的发生都属于过失,既不希望也不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出乎意料之外的。
不同点在于,主观上来讲,故意伤害致死行为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中则没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上来讲,故意伤害罪中,行为人必须要有伤害的行为,而在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伤害行为。
故意是一种心理状态,很难直接判断,有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往往需要坚持以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原则,结合行为人是否使用犯罪工具以及犯罪工具的种类;行为人打击的部位,是要害部位还是非要害部位,是特意选择要害部位还是顺手可能打击某部位就打击某部位;行为人的打击强度,有无节制;犯罪的时间、地点与环境;有无犯罪预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危害结果的产生是否存在介入因素等等判断。
刑法意义上的伤害行为,通常是指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以致健康受到损害,如使他人身体遭受骨折、创伤等;或者虽然不破坏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但使身体某一器官功能受到损害或丧失,例如视力、听力降低或丧失等情况。
具体到本案,孔某除了摔伤外,无其他明显的外伤,陈某也无伤害孔某的动机,虽然案发时陈某与孔某有相互拉扯行为,并掐了孔某颈部一下,但是只是想进屋查看情况,且并没有造成孔某颈部明显外伤,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伤害,故而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犯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考虑到,陈某积极赔偿孔某家属50万元,未获得了谅解,法院最终判处陈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期徒刑4年。
最后,陈某的案件令人唏嘘!也再次提醒大家,在处理感情纠纷时,一定要保持冷静!牢记冲动是魔鬼!
这事你怎么看?
风来
真狗血,都离婚了,还为这种贱人生气,把自己搭进去,真不值,又没有通奸罪,就算没离婚,属于婚内出轨,又不能打一顿,打人就违法。法律都护着通奸的奸夫淫妇。
杞人忧天
那浪女子在双方婚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与与别的男人私通在先,并且,陈某也并无丝毫伤害其私通女的目的,应判无罪或勿伤……
用户21xxx53 回复 01-11 18:35
又不是捉奸在床,只不过异性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