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件经过:福州某已婚男子王某在 2020 年 8 月至 2023 年 8 月期间与李某保持婚外情交往,双方互有款项往来。关系破裂后,王某要求李某就双方交往期间款项往来的差额出具《欠条》,载明 “李某由于谈恋爱期间向王某借款 11 万元,经双方协商约定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全部还清”。王某以《欠条》及转账流水为凭证诉至法院,李某则辩称案涉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双方交往期间共同生活支出,且出具《欠条》是受王某胁迫并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法院审理: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虽向王某出具了《欠条》,但结合李某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报警回执等证据材料,法院采信李某主张,即其不知王某已婚,且案涉欠条系受到王某的胁迫不得已而出具,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之规定,李某为结束婚外情关系而出具的《欠条》因违背公序良俗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认定无效。
法官说法:婚外情属于不正当男女关系,不仅违背公序良俗且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系对我国婚姻制度的破坏,应为道德所谴责。婚外情破裂后,由一方就双方交往期间的共同生活往来款项或收受的赠与款项结算后向另一方出具的欠条等债权凭证,因违背公序良俗,系无效法律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