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女子与比自己大10岁的男子交往,后发现男子是已婚,男子为此要和女子分手

肆时说说 2025-02-09 16:03:59

江苏淮安,女子与比自己大10岁的男子交往,后发现男子是已婚,男子为此要和女子分手。女子怒不可遏,把二人交往的过程以及一些私密信息统统发到了网络上。男子和其妻子的身份,家庭等信息也被公开到了网上,男子和妻子报警后,女子被警方传唤,拘留。但女子不服,坚持认为自己没错。为此把警方告上法院。目前,法院判了。

(来源: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女子孙某是80后,一次偶然的机会认识了比自己大10岁的70后男子韩某,也许是被韩某的成熟稳重所吸引,孙某便与韩某热恋起来,二人还发生了关系。

后来孙某怀孕了,但是韩某却建议孩子不要生下来。究其原因,其实就是韩某是有家庭的,他不想让其和孙某的孩子成为拖累。

孙某很伤心,为此二人大吵了一架,决定分手。可孙某回来起二人恋爱的整个过程,觉得自己被骗了,心里非常不甘心。

于是孙某就把其和韩某二人怎么认识的,韩某这个人有多么的渣写了一段话,还把韩某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以及其妻子的信息统统写了出来,然后直接有图有真相的公开到了网络上。

第二天,韩某和妻子就收到了朋友推送给他们的信息,韩某和妻子看到之后大惊失色,因为里面把二人的所有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工作单位等统统公开了。仅仅一天的时间,这份公开信息帖的浏览量已经达到将近9000次。

韩某和妻子赶紧报警,警方经过查证,确认这些信息都是孙某编辑发布的,就把孙某传唤到了派出所,孙某也承认这帖子是她发的,并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说了一下,孙某一个劲儿的说,韩某就是一个骗财骗色的人 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于是警方便对孙某决定处以拘留6日,罚款500元的处罚。但孙某很是不服,认为警方对其处罚过重,其只是在网上把韩某的不道德行为公布了出去,这些都是事实!

其即便是违法了,情节也没有这么严重。而且其前几天的时候刚刚做过流产手术,等于现在其还在怀孕或者哺乳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警方不应对其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于是孙某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警方对其处罚决定。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

孙某发布韩某及其妻子个人信息的网站是开放性的,有一定的影响力及关注度,韩某夫妻二人因帖子发布影响了生活和工作。

截止韩某二人报警,帖子的浏览量已达8000多次,帖子三部的隐私信息,也直指两名第三人,对二人的生活及工作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对于孙某的违法行为处罚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即造成的损害与处罚幅度相对应,孙某主张其仅是发个帖子,对其处罚畸重的观点,法院不予采纳。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原告在本案行政处罚调查、作出决定、送达期间均不在怀孕或哺乳状态。

虽然孙某在案发前几天刚做过流产手术,但是流产在法律上并不可以比照怀孕或者哺乳期,对于孙某主张其因流产手术不应行政拘留,法院不予认可。

最终,法院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但孙某不服,又提起了上诉,在二审法院仍然坚持认为警方对其处罚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对其处罚。

不过二审法院仍然认为孙某在网络上发布他人隐私信息,导致广泛传播,给第三人造成较大影响,属于情节较重情况,应依法从重处罚。警方依法调查取证,并经过法定程序后对孙某处罚,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孙某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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