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敬无名之辈!”某高速上,一辆载有危重婴儿的救护车,在转运途中遇见堵车,由于隧道里没有应急通道,再加上车里氧气有限,再堵下去后果不堪设想。没想到,就在这危急时刻,隧道内近千辆车纷纷以45°角让行,让出了一条生命通道,救护车半小时就驶出了10公里的拥堵路段。最终,孩子得到及时救治,转危为安!
2月13号的深夜,广州一家妇女儿童医院接到了一通紧急的求助电话。
电话那头,是来自贵州某县医院的求助,他们正面临着一个棘手的难题。
原来,一名出生3天的小婴儿,体重却只有1.7公斤,且反复呕吐,情况严重,初步判断可能是消化道畸形,急需转院救治。
得知情况后,妇女儿童医院的医生们迅速整装待发。
他们知道,对于这样一个小生命来说,时间就是生命,每一秒的延误都可能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
14号凌晨3点多,医院的救护车呼啸而出,接到了婴儿和家属后,就迅速踏上了返程的路。
近300公里的路程,对于这个病情危重的小生命来说,已经是生与死的考验,他们必须争分夺秒。
然而,所有人都不想遇见的情况还是发生了。
当救护车行驶到G76高速隧道时,前面竟然出现了严重的堵车。更无助的是,隧道里空间狭窄,没有应急通道可以绕行,这让家属和医生们心急如焚。
看着此时孩子再次呕吐,家属心都碎了…车上的氧气有限,再这么长时间停留在路上,怕是凶多吉少了。
正当车上所有人万分焦急之际,不可思议的一幕出现了!
前方的车辆得知后方有救护车后,一辆接一辆地以45°角的方向,缓缓将车头挪至隧道两侧。
一条生命通道,就这样在拥堵的高速隧道里被让了出来。
更让人感动的是,前方的司机们不仅自发地让路,还有很多人为了救护车能走的更顺畅,干脆下车指挥起了交通。
就这样,在众人的帮助下,救护车仅用不到半小时,就成功通过了约10公里的拥堵路段。
而在这条生命通道上,没有一辆车插队跟随,大家都默默地守护着这条通往希望的路。
事后,在场的医生回想起那一幕,心中依然充满感动。
她说,在没有交警指挥的情况下,大家能够自发地做出这样的举动,每个人的身上就散发着英雄的光辉。
他们用自己的行动,为这个宝宝撑起了未来的路!
如今,经过及时的救治,那个曾经病情危重的小生命已经转危为安。
他或许还不知道自己曾经经历过怎样的一场生死考验,但在这个世界上,有很多人都曾为了他的生命延续而挺身而出!
那么,从这件感人的事情中,可以延伸出哪些法律知识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本案中,救护车在执行紧急救援任务时遭遇堵车,根据此法条,前方的车辆有义务为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让行。
实际上,前方的司机们也确实做到了这一点,他们自发地挪车为救护车让出了一条生命通道,这既体现了人性的光辉,也符合法律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个法条明确了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通行的法律责任。
虽然本案例中并未出现阻碍救护车通行的情况,但此法条的存在提醒我们,任何阻碍救护车等紧急车辆通行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并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前方的司机们自发地为救护车让路,甚至有人下车指挥交通,这些行为都属于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
如果因为这些行为造成了受助人,即救护车上的患者的损害,救助人是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这体现了法律对紧急救助行为的鼓励和保护。
对此,你怎么看?
用户18xxx35
广州到贵州怎么跑才能300公里。
名字要长的才好 回复 02-17 20:22
广州医院柳州分院。从贵州到广西柳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