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男子跟女同事因工作琐事发生口角,一直耿耿于怀,离职后,为报复女同事,他把女同事的号码写在公厕门口,公开招嫖,女子频繁接到电话骚扰后到警局报警,警方通过分析判断,很快找出男子,结果悲剧了。
2月13号早上,于美兰的电话都快被打爆了,隔几分钟,就有陌生人给她打电话。
而且,每一次给她打电话的都是男士,他们说着污言碎语,让于美兰听了十分生气。
之后,每打来一个她就骂走一个,到最后,她干脆是一看到是陌生号码直接就挂断。
可即便这样,她的手机依然不断地响,于美兰烦躁地抓着头发,嘴里骂道:“今早真的活见 鬼了。”
她觉得很纳闷,为什么她会无缘无故接到这样的骚扰电话。
同事小飞问美兰,发生了什么事。
美兰说,她突然莫名巧妙接到很多男人的电话,他们跟她说着很恶 心的话,有的时候甚至问她一晚上多少钱?
小飞也觉得奇怪,她问美兰是不是得罪了什么人,那些人怎么会有你的电话?
美兰听完才突然醒悟,对哦,他们怎么会有我的电话呢?
为了弄清楚事情的真相,当美兰的手机再次响起来的时候,她迅速摁下接听键。
对方问美兰住哪里,多少钱一次,会不会有什么病等。
于美兰耐心地一一回答他提出的问题,最后,于美兰问他,你是从哪里要来我的号码?
对方说,在某某小区公厕门口,说完还吐槽说,你自己写的,你会不知道?
于美兰气得直接挂断了电话。
再之后,她用同样的方法,又套出,在一个广场的公厕门口也写有她的电话号码。
听着手机不断响起,于美兰实在受不了了,忍无可忍的她,在2月15号下午4点多拨打报警电话。
之后,民警通过调查,在某小区公厕和某广场公厕门口,的确写有一串电话号码,他们经过核实,的确是于美兰的电话号码无误。
民警问于美兰,最近是不是得罪了什么人?
于美兰想破了脑袋,不知道自己在什么地方得罪了谁。
于美兰性格很好,平时跟朋友、同事的关系也不差,到底是谁会这么做?
说到同事,她突然想起了几天前发生的一件小事。
就在几天前,她跟一个同事因为工作琐事发生口角,两人闹得很不愉快。
于美兰觉得,就因为这点小事,同事应该不至于这么干吧?
如果真是那个同事,那他就太记仇太较真了,这样的人真可怕。
只是,巧的是,那个同事就住在写她电话号码公厕的小区,而且那个广场离他们小区不远。
于美兰把这个情况告诉民警,说出了她的怀疑对象。
最终,民警经过走访调查,和查看监控,最终锁定嫌疑人李某,也就是于美兰的同事
李某在警察的开导、教育下,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李某因对于美兰心存积怨,就把她的号码写到公厕门上,以此泄愤。
于美兰说,李某把她的电话写到公厕门口,还注明是招嫖,严重侵犯了她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男子因为跟于美兰发生口角,在公厕门口写下于美兰的号码并标注招嫖信息,这种行为不仅构成诽谤,还严重侵犯了于美兰的隐私权,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可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
李某将于美兰的号码写在公厕门口,公开招嫖,这种行为属于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2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由于号码被公开,于美兰频繁接到骚扰电话,这不仅侵犯了她的隐私权,还可能构成对她正常生活的干扰。
李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还严重侵犯了女同事的隐私和名誉,应该收到法律的制裁。
如果于美兰因李某的行为产生了额外的经济损失(如因频繁骚扰导致的工作损失、通信费用等),她可以要求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目前,公安分局依法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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