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与妻子分别骑电动车回家,结果妻子被一酒驾者给撞了。对方欲逃逸,男子急

雷雷说趣 2025-02-23 21:41:57

上海,一男子与妻子分别骑电动车回家,结果妻子被一酒驾者给撞了。对方欲逃逸,男子急得上前直接拽住对方车把手,致酒驾者摔倒在地,还使其被自己的电动车给砸伤了,导致10级伤残。事后,酒驾者将男子告上法院,索赔30万。法院的判决出人意料! (来源: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下午,男子方某和妻子小张一起骑电动车下班回家。可在二人一前一后经过一个路口时,后排小张的电动车被男子傅某骑的电动车给撞了。小张一下没稳住,连人带车摔倒在地。 傅某停车查看了下小张的情况,发现小张好像没什么事,于是打算直接离开。方某通过后视镜看到小张被撞倒在地后,立即把车停在路边冲了过来。 可当他看到傅某准备逃离现场时,又转头冲向傅某,一把拽住了傅某的电动车车把手。傅某完全没有料到,所以失去平衡后也摔倒在地。 之后方某将妻子小张扶了起来,查看了情况,发现小张并没有受什么伤,于是直接报了警。 后交警赶到现场进行处置时,发现傅某喝了酒,于是对其做了酒精检测,确认其存在酒驾以及肇事逃逸的事实。 此外,由于傅某摔伤了,经过诊断和鉴定,确认了傅某的右胫骨上段,胫骨平台及右腓骨近段粉碎性骨折,已达到10级伤残的程度。 事后,傅某将方某告上了法院,索赔30万元。 傅某认为,要不是方某突然拽住车把手,自己也不至于会摔倒导致骨折,方某存在一定的责任,应当予以赔偿。 但方某辩称,自己只是为了防止傅某逃跑,所以才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拽了傅某的车把手,如果傅某不逃跑,那自己也不会拽他。 法院的意见是: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侵权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傅某因为方某拽其车把手的行为,导致连人带车摔倒受伤,这之间的确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从事发当时的情况来看,方某并不存在过错。而根据交警的调查结果显示,当时傅某是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撞了小张,且准备逃逸。 因此,傅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方某此时阻拦傅某逃离,这是一种自助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由此可见,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包含了3个要素: 1、侵权行为已经发生; 2、情况紧迫,不采取措施所受损害就难以弥补; 3、采取完紧急措施后,应当立刻请求国家机关处理。 本案中,小张被酒驾的傅某撞倒在地,这说明侵权行为已经发生。而傅某在发现自己撞人后,担心酒驾被发现,所以选择尽快逃离。 此时方某在情况紧迫的情况下,上前进行阻止并拽住傅某的车把手使其不能逃离,之后又在傅某倒地后报警求助。 这足以说明方某的行为符合自助行为的条件。 因此,法院认为方某合理且合法的处理了这次事件,即便方某的拽车把手行为与傅某的摔伤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但方某并没有过错,故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傅某的全部诉请,方某无需赔偿。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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