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男子买下了一套法拍房,房子到手还没住上一天,物业就找上了门要求他支付拖

重瓦下庆 2025-02-25 15:25:44

福建厦门,男子买下了一套法拍房,房子到手还没住上一天,物业就找上了门要求他支付拖欠3年的物业费11000多元。男子不服:之前产生的费用和我无关,我只承担买房之后的。

(案例来源:环球网)

小李一直想在厦门买一套房子,可是奈何手里的钱不够。不久前他意外得知海沧有一处房产正在进行司法拍卖,心里不禁动起了心思。

那处房产位置不错,价格又比市场价低了不少,小李觉得这是个“捡便宜”的好机会。于是,他开始四处筹钱,并最终成功拍得了这处房产。

然而,拿到房产证没多久,物业公司突然找到了他,称小李欠了3年物业费,一共11000多元。

小李愣住了,质问对方:“你们找错人了吧?我是新业主,这些费用跟我没有关系。”

可是物业并不认同,坚持让小李缴清拖欠的费用。

小李不服:“这跟我有什么关系?之前房子又不是我住的,凭什么让我交钱?”

@梅姐说法

双方不欢而散,此后物业经常过来催缴,小李拒绝多次,最后,物业竟然直接将他和前房主小王起诉了。

那么,本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法院又会怎么判呢?

庭审时,物业提出,物业费的产生是从产权人期间开始的,不管小王买了房子干什么,即便一直空着没人住,也依然要对其欠款承担责任。

小李作为买受人,自愿参与司法拍卖,《拍卖公告》条例中明确说明了案涉房屋的瑕疵或权利负担,小李自愿参加,就表明他认可了包括支付所欠物业费用的责任。

对此,前房主小王称,房子自从买下后一直空置没人住,这三年中,物业也从来没有联系自己告知要缴费,自己也没有和物业签合同,和物业之间没有物业服务关系。

小李称,房子一直空着,按理说没人住就不用交物业费。就算在此期间双方产生了服务关系,也应该由小王缴费,而不是让自己替他背锅。

法院在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后,做出了判决。

法官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之间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物业与开发商签署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且合同未到期,物业公司有权根据合同主张相应费用,小王作为房主,应当承担房屋交付后产生的物业费。

小李自愿参与司法拍卖,《拍卖公告》中已经明确写明了物业费、水费、电费或法律规定明确或不明确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因此,小李应当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综上,判现房主小李向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11000多元,前房主小王对小李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厦门中院二审维持了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小李不服,又提起了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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