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20岁男子赶到清镇和女友见面后,两人一起登记入住了某酒店。次日早上,男子给女友送早餐,陪女友逛街,结果发现女友有第二个男朋友,并和第二个男朋友约好晚上一起过情人节。男子挽留女友未果,在酒店房间喝酒消愁,并在女友和第二个男朋友在一起的时候,在酒店楼顶坠亡。事发后,男子家属提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男子系自杀,起诉至法院,要求酒店和女友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这样判。 (案例来源:清镇市人民法院) 管某出生于2001年2月,平时喜欢上网,18岁这年,管某通过网络认识了女子冯某,两人偶尔会通过社交软件聊几句。 一年多后,管某和冯某见了面,相互感觉还不错,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并在见面后入住了某酒店。 2021年七夕前一天,管某约冯某一起过七夕。 冯某回复说七夕这天她有事情,不能和管某一起过,管某又提出他们提前一天过七夕,冯某表示同意。 随后管某从威宁坐车到清镇,和冯某见面,和以往一样,两人见面后一起登记入住某酒店。 次日早上,管某下楼给冯某买了早餐,送到床边喊醒冯某。 两人吃完早餐后,管某陪冯某逛街,给冯某买衣服,表现得极为体贴温柔。然而两人逛街期间,冯某接到一个电话,看了管某一眼,就躲着管某按了接通键。 管某看到冯某故意躲着她,意识到不对劲,追问之下,冯某承认对方是她第二个男朋友,并和第二个男朋友约好晚上一起过情人节。 管某听完十分生气,要冯某给他个说法,冯某却不管管某,说了一句她要上班,独自离开。 管某挽留冯某未果,回到酒店借酒浇愁,并通过微信联系冯某,冯某呢,她一边用言语刺激管某,一边去找第二个男友,和第二个男友过七夕节。 晚上8时36分,110接到报警,称某酒店有人跳楼。 管某父母意见: 1、目前的证据材料仅能推断出管某系从高处坠落死亡,并不能证明是自杀。 事发现场显示:
管某坠亡地点位于酒店某楼楼顶,进出楼顶的房门处于开启状态,坠亡周围没有发现警示标志,而且坠亡旁有大量破损的棍棒类障碍物。 管某父母提出,管某在受到冯某的刺激喝了两瓶白酒,处于醉酒状态,在酒店顶楼房门未关闭、顶楼周围未张贴警示标识的情况下,走到了酒店楼顶,并在堆放大量破损棍棒物处坠亡。 管某父母认为,酒店“顶楼房门未关闭”“顶楼周围未张贴警示标识”可以证明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酒店的行为加重了管某死亡的风险,为其死亡提供了便利,与管某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住客与酒店之间是双重法律关系。一是住宿服务合同项下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基于前述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 二是考虑到酒店公共场所的属性,可能都涉及公共安全利益,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了酒店等公共场所在安全保障方面的法定义务,即无论是否存在住宿服务合同关系,酒店均有义务保障酒店场所内所有客人的安全。 管某父母没有基于住宿服务合同提出违约责任,而是基于酒店安全保障义务,提出侵权责任) 2、管某因为冯某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以及冯某的言语刺激,才喝了两瓶白酒,最后发生坠亡事故。 管某父母提出,冯某在和管某建立男女朋友关系的情况下,又找了第二男友,冯某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为社会道德所不容。 冯某明知自己的行为有问题,却不思悔改,故意刺激管某,是造成管某喝酒坠亡的直接原因,故冯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冯某陈述: 我离开后,管某通过微信联系我,要求不要分手,我劝管某找寻其他女生。 下午5时许,男友接我到贵阳白云区,下午6时许,管某发信息称如果我不跟他在一起,他就要跳楼自杀,我劝让管某不要想不开,去找其他女生,不要干傻事。 因当时我已与另一男友在一起,不想让另一男友看到信息,便将前述信息全部删除,也未回复管某后面的信息,晚上8时左右,我接到民警电话。 冯某意见: 管某在酒店中饮酒之后坠亡一事,和我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管某父母也提供不出入住酒店到自杀完全出自我要分手,法院不能因恋爱失败自杀而让另一方承担责任。 法院意见: 男女恋爱期间,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男女的恋爱行为既要对自己负责,也要对家庭、对社会负责。 冯某在与管某确定了男友朋友关系后,又与他人相恋相约,且在管某已表明欲跳楼自杀的情况下,弃管某于不顾。 冯某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对管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情况,法院酌定冯某承担10%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冯某赔偿管某家属8.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