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黑了!”广东广州,女大学生返校,刚出高铁站就被一群拉客仔团团围住,女子本想打

龙哥看法 2025-02-25 22:39:21

“太黑了!”广东广州,女大学生返校,刚出高铁站就被一群拉客仔团团围住,女子本想打网约车,因等不到车,便坐了一拉客仔的车,结果仅仅18公里的路程,却被拉客仔要了581元的天价。(来源:红星新闻等)

据悉,不久前,女大学生小蔡返校回家,刚出高铁站,就被一群拉客仔团团围住。

小蔡本想打网约车,但是等了一会儿发现没有车接单,于是便询问身边的一名拉客仔到大学生多少钱。后见拉客仔信誓旦旦的保证自己是正规的车队,于是便上了拉客仔的车。

途中,拉客仔还特地向小蔡展示自己手机上的计费页面。小蔡也没有多想。

怎料,大约半个小时到达目的地后,司机拿出计费器让小蔡付钱,小蔡一看上面竟然显示281元。

看到这样的天价,小蔡懵了,提出质疑,并拒绝付款,后与对方发生争执。

争执了一会儿,小蔡不想再与对方纠缠,便付了钱。

结果刚付完钱,对方又拦着小蔡不让小蔡下车,表示小蔡坐车时没有系安全带导致自己被罚了300元,并出示自己刚收到的“罚款”短信要求小蔡承担。 怀疑自己被坑,小蔡起初坚决表示不会承担这笔“罚款”,后见对方情绪激动,心生恐惧,又转给对方300块钱。

事后,小蔡将此事发布到网上,一时间引起热议。不少网友表示气愤,希望当地严查严惩这样的黑司机。

当地警方关注到此事,仅用了12个小时便找到了涉事司机、扣车扣人!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如何评价涉事司机的行为?涉事司机又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1、首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

第34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第93条规定,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知道涉事司机是否具有营运资格,如果没有,涉事司机首先将涉嫌非法营运。

2、其次,《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29条第(十)项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乘客收费,并主动出具发票。

第55条第2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29条第十项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乘客收费的,由负责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价格法》第40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等任一情节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即便涉事司机不属于非法营运,单就违规高价收费这一行为,也难逃严惩!

3、再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可见乘客不系安全带,处罚的是乘客,而且最多处罚50元。

具体到本案,涉事司机“小蔡没系安全带导致自己被罚款300元”的说法,明显站不住脚,还有可能涉嫌诈骗。

诈骗是指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而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如果涉事司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还会构成诈骗罪,面临刑事追责。

4、最后,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不能取!涉事司机为了一己之利,害人害己,最终难逃严惩!

本案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遇到类似的事情,一定要保留证据,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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