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让人寒心啊!福建,女子在哥哥去世后,主动挑起了照顾侄女的重担,也正因此,她终身未婚未育。等到侄女长大成人,女子还风风光光地将侄女嫁了出去。可让她万万没想到的是,在自己的父母去世之后,侄女不但对她不闻不问,还联合几个姑姑,要求和她平分父母的遗产,甚至为此将她告上了法庭。(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老汉和妻子婚后育有6个子女,妻子由于肢体残疾,行动不便,于是家庭的重担就都落在了陈老汉一个人的肩上。 陈老汉年轻时,靠着几亩薄田和打零工挣得的微薄收入,辛辛苦苦地把孩子们拉扯大。 本想着孩子长大了,自己和老伴儿就能享享儿女们的福了。 然而,大儿子结婚没几年,就因病去世,只留下了年仅7岁的女儿小萱。 小萱的母亲没过多久远嫁他乡了,把小萱留在了老家。 当时,还没有出嫁的二女儿陈芳,看着年幼的小萱,心疼不已。 从那以后,陈芳就把小萱当作自己亲生的孩子一样看待,承担起了抚养她的责任,也因此错过了适婚年龄,终身未嫁。 在陈芳悉心的照料下,小萱慢慢长大了。 转眼间,小萱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 从为小萱挑选合适的对象,到操办小萱的婚事,陈芳忙前忙后,最终以母亲的身份将小萱风风光光地出嫁了。 小萱婚后有了自己的家庭,也有了自己的孩子。 而陈芳一直留在老宅里,陪伴着年迈体弱的父母。 因为陈老汉夫妇身体不好,陈芳不辞辛劳地照顾他们的饮食起居,为他们求医问药。 父母相继离世的时候,陈芳悲痛欲绝,尽心尽力地操办了葬礼,让老人体面地走完了人生的最后一程。 之后,陈芳便独自一人住在老宅里,因为没有子女,陈芳的晚年生活显得很是凄凉。 不久后,陈芳居住的老宅被列入拆迁范围,按照规定将会有一大笔拆迁补偿款。 陈芳的四个姐妹听到这个消息后,纷纷找上门来,软硬兼施,逼迫陈芳平分这笔父母留下的遗产。 陈芳心中满是无奈和失望,这些年来,其他子女成家之后几乎都抛弃了父母,一直是自己在照顾父母,为他们养老送终。现在看到有利可图,一个个又都装起孝女来了,实在是可笑。 因为势单力薄,陈芳没办法,只好把小萱叫来商量,希望她能站出来帮帮自己。 可没想到,小萱竟然早就和四个姑姑串通一气了,也吵着让陈芳分配遗产。 陈芳失望到了极点,言辞激烈地一一拒绝了她们。 最终,亲情在利益面前彻底破裂。 小萱联合四个姑姑,把70多岁的陈芳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定她们和陈芳平均分配遗产。 对此,网友们议论纷纷。有人说:“小萱就是个白眼狼,陈芳本来没有义务照顾她,却把她养大,她长大后不但不感恩,还为了钱翻脸不认人,哪有这样的人啊?”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此案呢? 经查实,陈芳所居住的老宅登记在陈老汉夫妇名下,那么由此产生的利益应该归陈老汉夫妇所有。 现在因为陈老汉夫妇已经去世,所以老宅的拆迁款应该作为陈老汉夫妇的遗产来继承。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因为陈老汉夫妇在去世之前并没有留下遗嘱等,所以对于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来进行。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在这个案子中,陈老汉夫妇去世后,他们的六个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理论上都享有法定继承权。 小萱作为陈老汉大儿子的女儿,在父亲先于祖父母去世的情况下,适用代位继承,有权代位继承其父亲应得的遗产份额。 在具体份额的分配上,《民法典》第1130条同时还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陈芳一直和陈老汉夫妇生活在一起,对他们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可以认定为尽到了主要的赡养、扶养义务,应该适当多分遗产。 而其他4个子女对陈老汉夫妇很少照顾,应该少分遗产。 至于小萱,她的父亲早年去世,没有尽到对陈老汉夫妇的赡养义务,所以只能适当分得遗产。 法院综上,依法判定由陈芳继承遗产55%的份额;其他4个子女各自分得10%;至于小萱,则只能继承剩下的5%。 事后,小萱不服,又上诉了,二审驳回了她的上诉,维持原判。 有人觉得,小萱实在是太傻了,就算想要钱,也应该和陈芳搞好关系啊,毕竟陈芳没有子女,她百年之后,财产除了留给小萱还能给谁呢?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图片仅供示意)
老父亲去世后,大哥看到两个妹妹生活困难,又都离婚了,便主动提出将父亲留下的房子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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