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上市公司越权担保的责任承担
近年来,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频发,债权人可能因担保合同的效力瑕疵而受损,中小股东也可能因担保的无偿性而利益受损,违规担保引发的信任危机也不利于营商环境之优化,由此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负面影响。上市公司违规担保责任甚重,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对于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将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也即“ST”。
新《公司法》亦详细规定了公司对担保行为的程序要求,程序是否合法将与担保的行为效力紧密相关。常见的违规担保类型包括:未履行或不规范履行决策程序、未及时充分披露、越权担保等。
本文将结合市场案例,对上述违规担保中越权担保的责任承担展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