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女子婚后怀孕8次,生养3个孩子。后来丈夫选择结扎,不过三个月过后,女子又怀孕了。这时去检查才发现,丈夫的精子比正常人的还活跃。于是他们质问院方:“结扎的意义是什么呢?当时的手术是怎么做的呢?”对方解释:结扎后3至6个月也有可能有精子。女子和丈夫不认可这种说法,于是投诉到卫健委。双方协商后,院方赔偿他们16000元。
邓芳和李先生婚后相亲相爱,甜蜜如初。自从他们生育了第一个孩子后,邓芳就不断怀孕,后来又生了两个孩子。以他们的经济条件,大家都觉得三个孩子已经足够。
因此,邓芳和李先生不再打算生养孩子。然而,邓芳却频繁怀孕,在生养三个孩子以后,她又怀了五次,不过他们都决定放弃生育。
长此以往,邓芳的身体实在受不了。于是,李先生为了爱惜妻子的身体,下定决心去做结扎手术,希望能一劳永逸。
去年九月份,李先生高高兴兴地去完成了结扎手术。可是三个月过后,邓芳发现自己又怀孕了。她赶紧来到医院,问医生:“这是咋回事啊?”
最后,医生给李先生做了检测,发现他的精子活跃度比正常人还高。这让邓芳气愤不已,她直接质问医生:“既然这样,那我们结扎的意义在哪里?你们当时的手术到底是怎么做的?”
涉事的医生没有出面,其他工作人员赶紧上前解释,称这种情况在结扎3至6个月后,是有可能有精子存在的,所以邓芳在这期间怀孕属于正常现象。
邓芳和李先生都不认同这种说法。在他们的认知里,做了结扎手术就是一劳永逸的事情,怎么可能还会怀孕呢?这对他们来说完全是闻所未闻。于是,他们直接投诉到卫健委。
最后,卫健委找到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并安抚了邓芳和李先生。为补偿他们的精神损失费和营养费,院方愿意赔偿16000元。
邓芳本就怀着孕,身体也经不起折腾,便和李先生协商后同意了赔偿方案,此事才到此结束。
不过,有人说16000元有点少,毕竟邓芳又要遭受身心创伤,那种难受确实难以言表。
也有人说,这就是医院的问题。即便3至6个月还有可能怀孕,医院理应告知邓芳和李先生,但他们并没有获得这样的信息,这说明医院的说辞根本站不住脚。
1、根据《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结扎手术中,医院有义务告知李先生手术的风险,如结扎后3 - 6个月仍可能有精子,存在怀孕可能性。若医院无法证明已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就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2、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因怀孕给邓芳造成的身体和精神损害,如人工流产手术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退还李先生的结扎手术费等。
具体赔偿金额需综合考虑医院的过错程度、邓芳的损害后果等因素。此次医院赔偿16000元,可能是综合考虑了这些因素后,双方协商达成的结果,但如果从邓芳所遭受的身心损害程度等方面来看,有人认为赔偿金额可能偏低。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