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死刑立即执行!”河南,男子酒后2次欲侵犯一名19岁陌生女孩,后见对方在逃跑过程中落水,担心罪行败露,使用树杆敲打女孩阻止女孩上岸,导致女孩溺亡。一审法院认为男子构成强奸、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不过考虑到男子认罪认罚,最终判处男子死缓。一审判决后,检方认为一审法院对男子的量刑畸轻,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则认为男子虽有认罪认罚情节,但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理,改判男子死刑!(来源:界面快讯等)
对此,不少网友直呼,这样的人死有余辜!二审判决大快人心!为二审法院点赞!
甚至还有不少网友表示,要好好查一查一审法院。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认罪认罚是否一定从宽处理?什么情况认罪认罚也不能从宽?
1、什么是认罪认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认罪认罚是否一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认罪认罚的是可以从宽处理,而非必须、应该。
换句话说,认罪认罚的也可以不从宽处理。
关于这点,两高、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但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对于减轻、免除处罚,应当于法有据;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幅度以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和量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具体到本案,涉事男子的情形就是属于“罪大恶极”,不足以从宽的情况。
3、死刑立即执行即平时说的死刑,是一种死刑执行制度,并不是判决当天就执行死刑。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论是死缓还是死刑立即执行,均需要通过死刑复核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247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24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像本案,高院二审改判死刑的,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1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还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第26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虽然目前二审法院改判男子死刑立即执行,但到最终执行死刑,还需要一段时间。
4、最后,或许有人会说,对于这种罪大恶极的人,还复核什么,直接杀了算了。
要知道,人死不能复生,错杀了好人的后果要比暂时放过坏人严重得多。
死刑复核程序目的正是为了保证适用死刑的准确性,防止错判错杀,造成不可逆的危害结果发生。
而且有时候等待死亡比死亡本身更可怕!
这事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