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梯是你们配备的,出现安全问题你们就要担责!”家长带着孩子在小区游乐区玩耍,孩子在攀登梯被绊倒,脑袋磕破了。家长又气又心疼,找物业协商赔偿事宜。物业认为自己没错,家长将其告上了法庭。
这天天气晴好,正值周末,严浩(化名)一家人都在家里休息。突然,公司同事打来电话,称有个紧急的事情要严浩处理一下。严浩立即打开电脑,准备工作。
可这时,他2岁的女儿梦梦(化名)走了过来。“爸爸,我想到楼下玩,你陪我去。”梦梦如此说道。但严浩刚刚接到紧急任务,无法陪同,于是叫来自己的父亲严大爷(化名),陪着孙女到小区楼下。
在爷爷的陪伴下,梦梦很是开心地奔向了小区内的儿童游乐区。那里已经有不少孩子都在玩耍了,梦梦玩了一会儿秋千,觉得不是很好玩。
看到,许多小朋友都在玩滑梯,她也来了兴致。忽上忽下的跑了好几个来回,梦梦在滑梯上玩的不亦乐乎。
突然,梦梦在通往攀登梯的平地上绊了一下。摔倒时,她的脑袋磕到了攀登梯的金属台阶上,瞬间出了血。
严大爷发现后,立马跑了过来,给儿子严浩打了电话。两人不敢耽搁,急忙带着梦梦前往医院。经过检查,梦梦的额头有一道3厘米长的伤口,医生为她缝了四针。
因为是女孩子,伤口又在脑门上,严浩和妻子看到梦梦的伤口又气又心疼。严浩找到物业,协商赔偿事宜。严浩愤怒地说道:“滑梯是你们配备的,出现安全问题你们就要担责!我女儿在那摔伤了,你们看怎么办吧!”
物业公司却表示:“孩子受伤,责任在你们家长。我们在旁边提供了安全提示,已经做了应尽的义务,怎么就需要我们赔偿了?”
双方针对协商事宜未达成一致,严浩一气之下,将小区物业公司起诉到了法院。他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万元。
在法庭上,严浩认为:滑梯是小区配备的游乐设施,攀登梯是金属材质,台阶边缘尖锐。物业公司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游乐设施提供给业主,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必须赔偿。
物业公司则认为:滑梯不是我们生产和提供的,我们只负责设施的日常维修和养护,已经尽到了责任,事发时这些游乐设施完好无损。而且滑梯旁有相应的安全提示,说明该设施仅适合3到12岁儿童使用。孩子受伤,责任在家长,我们没有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该滑梯并无破损、松动等不安全因素,严浩一方没有证据能证明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同时,物业公司的安全提示中已说明适合3岁以上儿童使用。因此,梦梦摔伤一事,责任在梦梦的监护人。
最终,法院判定:严浩一方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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