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和男子恋爱期间,男子就因嫖娼被抓过,不曾想,女子却原谅了男子,还和男子办了婚礼,未领证。2年后,两人感情破裂,选择分手。随后,男子要求女方退还彩18万彩礼。结果,女子只用一招,就把损失减少了最低限度。
(案例来源:半岛新闻)
2020年初,成先生与谷女士两人携手步入订婚的殿堂,亲朋好友的祝福声仿佛还在耳畔回响。
然而,这段被众人看好的姻缘,却在订婚之后逐渐蒙上了一层阴霾。
起初,两人只是因生活琐事偶有争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小的摩擦逐渐累积,最终演变成了难以调和的矛盾。
曾经如胶似漆的情侣,开始变得形同陌路,感情日渐冷淡。
到了2022年,这段关系终于走到了尽头,两人决定分手,各奔东西。
分手后,成先生认为自己在与谷女士交往期间,投入了大量的金钱,尤其是支付了18万元彩礼,而这段感情的结束让他觉得自己的付出付诸东流,内心难以平衡。
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谷女士返还这笔彩礼。
面对成先生的诉求,谷女士异常愤怒。
她否认自己收过礼金,相关钱财都用于家庭共同开销。
并指责成先生在两人交往期间存在诸多不良行为。
她声泪俱下地控诉成先生在2019年曾因嫖娼被抓,交往期间还存在赌博、家暴等行为,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两人的感情,也给她的身心健康造成了难以磨灭的创伤。
谷女士认为,自己才是这段感情中的受害者,成先生无权要求返还彩礼。
有网友认为,就算男方以前嫖过娼,是违法行为,也已经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和过后退彩礼没啥关系。
也有人认为,如果是女方过错,导致分手,彩礼女方应全部退还,如果是男方过错分手,彩礼不退。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成先生是否有权要求谷女士返还18万彩礼?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本案中的焦点在于谷女士与成先生之间并未正式办理结婚证,他们之间的关系仅仅停留在订婚关系,未构成法律婚姻关系。
按照通常的习俗与法律约定,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
既然未登记结婚,这意味着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并未成立。
在此情况下,成先生作为彩礼的赠予方,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谷女士返还彩礼的。
2、成先生嫖娼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在道德上应受到谴责,但从法律层面看,与彩礼的返还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先生因嫖娼行为在2019年被行政拘留10天,这已是他为此行为付出的法律代价。然而,这一惩罚与彩礼的返还问题并不构成直接的因果关系。
彩礼的返还主要基于双方是否达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以及彩礼赠予的目的是否实现等法律要素来判断。
因此,尽管成先生的行为值得谴责,并已受到法律制裁,但这并不影响他在彩礼返还问题上的合法权利。
3、法院的判决很意外。
《民事诉讼法》 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因谷女士未提供出有力的证据证明成先生有在他们共同生活期间,有家暴的行为,法院不予认可。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如果过错方的行为侵害了无过错方的自然人人身权益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核实在2019年成先生确实因嫖娼行被行政拘留10天,法院认为,成先生嫖娼属于重大过错,伤害了谷女士。
最后,法院判决,谷女士在5.7万的购车首付款中归还1.5万,驳回成先生其他诉求。
对此,您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