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男子在某团购公司工作期间,公司给了每月16000元的薪酬,但下班之后,男子经常需要用微信处理工作上的事情,简单的回复工作倒也没有什么,关键是还要召开线上工作会议,一开就是数小时。两年多后,男子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共计8万元,法院这样判! (来源:九派新闻) 张某是2021年入职的某团购公司,地点位于武汉某区,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是2年,月工资为16000元。 张某在应聘的时候,公司说得很好听,虽然每周只休息一天,但工作时间每天只有8小时,不需要加班。 张某看到每个月16000的面上,觉得每周工作6天没啥问题,少休息一天嘛。 正式开始工作,张某发现情况不是他想的按时上班按时下班,而是24小时处于待命状态,根本没有休息时间。 比如下班时间,公司还给他安排工作事务,让他通过微信处理,有时是简单回复工作问题,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这种事情张某忍了,职场就是这样嘛。 但有时是召开线上工作会议,短的时候,几分钟就完了,长的时候,一开就是几个小时,甚至开到深夜。 两年后,劳动合同到期,公司觉得张某的表现不错,为公司创造了很多价值,同张某续签的劳动合同。 张某呢,在续签劳动合同半年后,实在是受不了,微信加班已经严重影响到他的正常休息和生活,于是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 由于公司不同意支付加班费,张某一气之下,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共计8万元。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正常来说,加班需要公司和员工协商,且每天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小时,加班一般在工作场所。 像张某这样,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内容,算加班吗?人没在公司,已经超出了下班时间,应该怎么算?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工作时间仍未“离线”的员工是否属于加班,法院会虚化“工作场所”概念,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工作内容认定加班情况、 一般来说,只要满足了“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用人单位安排”及“从事本职工作”三个要素就算加班,公司应被支付加班费。 注意,下班后用办公软件简单的沟通需求,简单的回复,不算加班。 只有回复内容完全超过简单沟通需求,劳动者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内容且明显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才认定为加班。 公司在张某下班后,给张某安排工作事务,让张某通过微信处理,一开就是几个小时线上会议,已经明显超过了简单的沟通需求,严重占用了张某的休息时间,所以公司应该支付张某加班费。 到了这里,又有一个问题。 下班后通过微信处理工作事务的加班时间和工作量,没办法计算!回复信息的时间算加班,不回复的时间就不算?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属于加班,酌定加班费用为5000元。 对此,您怎么看?公司是不是赚大发了?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湖北,一男子在某团购公司工作期间,公司给了每月16000元的薪酬,但下班之后,男
小蚂蚁评事
2025-03-05 09: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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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y影子
5000?打发叫花子。
小哈利波特大
拒绝用微信处理工作实务,要用就用企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