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3名男子与1名女子喝酒后次日,女子被发现死在出租屋。两天后,3名男子因害怕

小李环球旅 2025-03-05 16:34:35

湖南,3名男子与1名女子喝酒后次日,女子被发现死在出租屋。两天后,3名男子因害怕家属索赔、给家人带来负担等原因相约跳楼自杀。可2人跳下死亡后,1人却被当场吓昏。家属得知真相后,以被吓昏男子系反悔并未尽第一时间报警等救助义务为由告上法庭索赔。法院这样判!

(来源: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男子郑某出生于1995年,是本地人。郑某在当地某娱乐公司工作,其与男子滕某、段某及女子李某(化名)是同事关系。

事发当天晚上22时许,郑某与滕某、段某及李某等人一起相约喝酒。4人推杯换盏至次日凌晨后,分别回公司宿舍休息。

可谁料,喝酒后次日,李某却被其他同事发现因喝酒的原因,在公司宿舍内死亡。

虽然郑某、滕某、段某等人没有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3人认为,其与李某共同饮酒导致李某死亡,家属事后肯定会向3人索要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

想到这里,3人均产生了“自己一事无成,而且,还要给家人增添麻烦”等想法。

李某死亡次日,3人决定一同选择跳楼轻生方式结束生命,“避免给家人添麻烦”。

3人一起来到某高层建筑的高楼处后,段某和滕某跳楼前,处于高楼边缘,胆子小一点的郑某处于离高楼边缘大约一米处。

段某和滕某交谈后,几乎同时从高楼跳下身亡。可郑某因此被吓到昏倒在地上。

群众报警后,公安机关证实段某和滕某已经死亡,并以过失犯罪对郑某立案调查。

但一个多月后,公安机关经调查取证,又以没有犯罪事实,撤销对郑某的立案。

但段某家属认为:

段某跳楼后,并没有马上就死亡,可反悔并负有救助义务的郑某却并没有第一时间报警施救,应当为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据此,家属要求郑某赔偿其30万元。

郑某辩称:段某的死亡系自行为之的,与其没有关系,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首先,经审查,郑某、段某和滕某三人相约自杀主要原因是认为,其三人对李某的死亡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给家人增添麻烦等害怕而产生相约自杀的念头。

公安机关证实,因段某和滕某在相约自杀过程中,从高楼一同跳下身亡,郑某发现后因害怕等原因而昏倒在地,自杀未逞。

其次,公安机关认定郑某不承担刑事责任,且家属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郑某在自杀过程中对段某的死亡存在过错行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此,法院认定郑某不承担段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最后,虽然郑某不承担段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从道义上和情感上看,其应承担相约自杀的后果给段某亲人情感上造成伤害的补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法院的意思是,无论郑某是否对段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其都应当对家属予以补偿。

综上,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郑某行为等因素,酌情判定郑某补偿家属8万元。

@娟姐看法

一场普通的酒局、4个人喝酒,结果两天内,就造成3个人死亡后果,令人唏嘘!

但不得不说,郑某、滕某、段某不仅心理承受能力极差,对于法律规定亦存在错误认知。即法律不存“人死债消”这个说法。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说,只要李某家属起诉三人,法院也不会判定三人承担所有责任。而且,即便事后死亡,也应当从遗产中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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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环球旅

小李环球旅

就会点轻功👣刚到巴基斯坦就没体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