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男子在工地干活时因意外去世,家属获赔了100万元,男子的二哥觉着这笔钱

小李环球旅 2025-03-05 16:36:03

四川绵阳,男子在工地干活时因意外去世,家属获赔了100万元,男子的二哥觉着这笔钱应该给侄女,于是就把钱打给了侄女,结果,弟媳却怎么也拿不出孩子的出生证明,得知孩子不是亲生的后,男子的二哥将对方告上了法院。

男子夏某是一名包工头,一直在青海生活,平时就靠着承揽一些小工程维系着一家的开支。

一次在工地上安装信号塔时,夏某不慎从高处摔了下来,不幸当场身亡,事发后,夏某的哥哥夏先生来到了工地,经过谈判,最终工地表示愿意赔偿100万元。

然而,让人意外的是,夏某和妻子杜女士竟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于是,这笔钱二哥决定给夏某的女儿小悦。

不料,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因为杜女士拿不出小悦的出生证明,二哥觉得这个孩子可能不是弟弟的,于是便质问起来,最终得知,原来这个孩子是夏某和杜女士抱养的。

因为孩子不是亲生,工地表示这笔钱不能给小悦,经过夏先生和杜女士以及村委的协调,最终,夏先生决定担任小悦的监护人,施工方这才同意了付款。

因为处理各项开支,最终剩了88万元,二哥向杜女士提出分割这笔钱,遭拒后,没想到夏先生直接将这个银行销户处理了,随即,杜女士将夏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重新取得小悦的抚养权,此时,小悦的账户上,仅仅剩下了55万元。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在本案中,夏某和杜女士对小悦的抱养行为并未经过合法的登记程序,所以在法律上,他们与小悦之间并不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所以,工地方面也是不敢贸然的把这笔赔偿款直接给小悦。

而在接下来就抚养权问题上,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在夏某去世且杜女士与小悦不存在合法收养关系的情况下,夏先生作为夏某的哥哥,在符合相关条件并经过村委同意后,成为了小悦的监护人,属于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这一情况。

而对于这笔赔偿款到底该如何定性呢?

从法律上来说,这笔赔偿款并非传统意义上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这笔赔偿款是基于夏某意外死亡,工地方面给予家属的补偿,其性质更倾向于对家属未来生活的一种经济保障。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夏某与杜女士没有合法婚姻关系,杜女士不能以配偶身份参与分配。而小悦因为没有合法的收养关系,也不能直接继承这笔赔偿款。

但是,虽然杜女士与小悦没有合法收养关系,但她毕竟是抚养小悦多年的人。法院在判定监护权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双方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小悦的意愿等。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为二哥操办了整个事情,其中办理后事、租车请律师等,一共花了17万元,对二伯进行一定的补偿,也是符合情理,最终,法院判决杜女士获得了小悦的抚养权,对二伯补偿10万元,即二伯需要退还小悦11万元。

事发后,有人说,杜女士为何不去登记结婚,又为何不给孩子一个领养手续,确实不应该。

其实,无论是监护权的确定,还是赔偿款的分配,都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公平公正,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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