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仙桃,15岁女孩打工期间,谎称17岁与人恋爱并发生关系,怀孕5个月才意识到自己怀孕要求对方负责。对方联系女孩父母,才得知女孩只有15岁,考虑到女孩太小、怀孕期间吃过感冒、消炎药便与女孩父母一起陪同女孩做了流产手术,期间不仅支付了所有的费用,事后还多转给女孩2万元。谁料,女孩父母对此耿耿于怀,认为男子骗了女孩又向男子索赔30余万元,男子辩称自己没有过错,法院这样判!(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据悉,2年前,时年刚满15岁的女孩小兰(化名)在一印染厂当普工。期间因业务关系与男子王某结识。 随后,小兰谎称自己17周岁,与王某恋爱,并发生关系。 转眼5个多月过去了,小兰发现自己的肚子越来越大,意识到可能怀孕,便询问王某如何处理。 王某起初也不知道该怎么办,大约10天后,认为应该征求一下小兰父母的意见,便联系了小兰的母亲,结果却从小兰父母口中得知小兰只有15岁。 王某为了妥善处理小兰的事情,遂赶到小兰家中与小兰父母见面。 与小兰父母见面后,王某与小兰父母一同带着小兰就医检查,诊断证明小兰已经怀孕5个月。 考虑到年纪较小、身体瘦弱、怀孕期间生病吃了感冒药和消炎药,王某与小兰父母最终协商决定给小兰做流产手术。 随后,王某与小兰父母的陪同小兰做了流产手术,期间,王某承担了全部的医疗费及伙食费,约4200余元。 小兰出院后,小兰的父母认为王某骗了小兰,要求王某赔偿,王某虽然认为自己并没有过错,但是还是转给小兰2万元。 小兰的父母认为太少,不能接受,于是以小兰的名义,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不仅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康复费用等10余万元,还要求王某另外赔偿20万元精神损失费。 面对小兰一方的控诉,王某辩称: 第一、自己不清楚小兰未满16周岁,在与小兰交往过程中,小兰告诉自己其系17岁,且小兰当时在上班工作,同时,小兰还与他人有谈恋爱及发生关系的行为,因此小兰对社会及生理常识应该有比较清楚的了解。 第二、自己认可与小兰发生过关系,但小兰怀孕是否为自己所为,需要小兰提供进一步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怎么判呢?王某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1、王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在与小兰发生关系前,不知道小兰的实际年龄,但是却知道小兰系未成年人,王某明知小兰系未成年人仍与其发生性关系,且未主动采取避孕措施,在知道小兰怀孕后未能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导致小兰在孕中期行流产手术,对小兰的身体健康及心理健康均造成了一定损害,应当承担责任。 2、小兰父母也要担责! 《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法院认为,小兰父母在小兰怀孕5月才发现小兰怀孕,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损害进一步扩大,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担责。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反映的事实来看,可以高度盖然证实小兰本次怀孕确系王某所为。 小兰怀孕时仅年满15周岁,身体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心理发育也未完全成熟,且如果生下小孩,则要承担抚养教育小孩的责任,还要承受未婚先孕的社会压力,故结合自身年龄状况、身体情况及后续责任问题,综合考虑下决定行流产手术,不应予以太过苛责。 综上酌定王某承担70%的责任,小兰父母承担30%的责任。 另考虑到王某此前支付了小兰的手术费及伙食费,应当予以扣除。 王某虽然还向小兰了2万元,声称系赔偿,但小兰对涉案2万元赔偿金的性质不予认可,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王某可另案主张。 综上,核定小兰的各项合理损失后,法院最终判决王某限期赔偿小兰9000余元损失(其中包括5000元精神抚慰金)。 这事您怎么看?你认为王某该不该承担责任,又该承担多少责任?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湖北仙桃,15岁女孩打工期间,谎称17岁与人恋爱并发生关系,怀孕5个月才意识到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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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5 19: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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