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女子聚餐结束,又和认识多年的男性朋友到KTV喝酒,岂料,男性朋友竟趁女子醉

小蚂蚁评事 2025-03-06 12:51:38

广东,女子聚餐结束,又和认识多年的男性朋友到KTV喝酒,岂料,男性朋友竟趁女子醉酒之际,将她带到酒店发生了关系。次日凌晨,女子独自一人走上楼顶,坠楼身亡。事发后,女子丈夫认为是因为男性朋友把女子灌醉,并与其发生了关系,才导致女子选择轻生,起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合计91万余元,法院这样判。   (案例来源: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齐某是某单位的领导,他和吴女士是多年的好朋友,吴女士丈夫怎么也没有想到,齐某竟会趁妻子喝醉酒的机会,对她做出这样的事情。   吴女士和丈夫张某结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之后在家当全职太太,负责照顾、接送孩子,且经常进行瑜伽、按摩等活动。   1月7日中午,吴女士收到齐某的微信,对方问她晚上有没有时间,一起吃饭。   吴女士问齐某还有哪些人,齐某回复还有梅某、罗某、黄某等人。想着大部分都见过,就没有拒绝。   当天下午6点左右,吴女士在某大厦楼下,坐上齐某的车,和齐某一起到某街道的饭店吃饭。   吴女士穿着时尚,很漂亮,齐某看得眼前一亮,大肆夸赞吴女士。   吃饭期间,齐某多次鼓动、要求吴女士喝酒。   吴女士脸皮薄,不好意思拒绝,在饭局上,喝到了醉酒状态。   聚餐结束后,齐某带着吴女士到某酒店的KTV继续喝酒,大约过了一个小时,齐某见吴女士一直想睡觉,便将吴女士带到某酒店开房。   接着,齐某借吴女士醉酒之机,在房间内与吴女士发生了关系(吴女士当晚的乙醇含量为118.8毫克/100毫升,齐某提出吴女士当时是清醒状态)。   晚上11点过,吴女士提出要回家,齐某和吴女士离开酒店,将她送到某路段的6号楼楼下。   吴女士丈夫张某说:   吴女士上楼后没有回家,而是上到该楼楼顶,并在次日零点,从楼顶跳下,坠至3楼平台。   民警接到报警,赶赴现场,将妻子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提出,齐某是已婚人士,而且某单位的领导,齐某邀请自己妻子约会,并将其灌醉与发生关系。   张某认为,齐某的行为致使妻子选择轻生,造成妻子死亡的严重后果,齐某的行为与妻子的轻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表示,齐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他和儿子各项损失合计91万余元。   齐某意见:   他和吴女士是十几年的朋友关系了,吴女士结婚之前,他和吴女士虽然不是恋人关系,但他们是发生关系的男女朋友关系。   吴女士结婚后,他们没有继续保持男女关系,但一直是以朋友关系维持,且双方经常聚餐。   齐某说,当天他约吴女士吃饭,是一种正常的社交行为,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中排除他犯罪的嫌疑,也可以证明他没有强迫吴女士,两人系自愿发生的关系。   他把吴女士送到楼下后,在楼下等了十几分钟,期间两次给吴女士打电话,问她到家了没有。   齐某认为,吴女士坠亡一事,和他没有关系,法院不能判他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意见:   1、吴女士虽在事发当晚达到醉酒状态,但她仍能保持一定的意识、判断能力和行为能力,吴女士没有醉到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   齐某与吴女士发生关系时,吴女士本身采取了较为主动的配合态度,所以齐某和吴女士发生关系,不是吴女士选择轻生的诱因。   2、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齐某约吴女士聚餐,和吴女士共同饮酒,后又到KTV唱歌喝酒,相互间已产生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齐某当晚虽将吴女士送到她住的楼下,但因为害怕被吴女士的丈夫发现,所以没有把吴女士送到家中,没有完全尽到照顾、护送的义务。   齐某在楼下等待和两次打电话问候,足以说明齐某对吴女士的醉酒状态、酒后控制能力的降低以及安全状况,是知道的。   法院认为,吴女士因为处于醉酒,自控能力和意志力有所下降的状态下,路过家门而不回,应对自身死亡的结果负主要责任,齐某需要负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齐某按其过失程度,对吴女士的死亡承担20%的责任,赔偿吴女士家属17万余元。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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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微妙玄通

微妙玄通

3
2025-03-06 19:02

齐某与吴女士发生关系时,吴女士本身采取了较为主动的配合态度,所以齐某和吴女士发生关系……这些是怎么知道的?难道是房间内有摄像头?[滑稽笑]

青山2

青山2

2
2025-03-06 13:41

跳楼前给小编说了?

微妙玄通

微妙玄通

2
2025-03-06 19:04

晚上11点还知道要回家,说明没喝多,如果是自愿出轨为什么跳楼?[滑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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