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某区,一女士去看《哪吒2》,拿着手机录像,想着带回家给孩子看。本来百来十块钱买张票的事,后来付出15000元,手机也被没收了。
女士把录下来的内容发到了网上说当储存用,但没设置成仅我可见,浏览量超35万。监测人员发现后交给了版权部门,再由文旅按规定给出了处罚。
给孩子买一张电影票,也就百来十块钱,现在女子却要被罚15000元,手机也没有了,真是得不偿失。如果她对版权保护有那么一点点了解,何至于此啊。
有网友不理解说:“赔15000元还能理解,但为什么要把手机没收了?”
其实,收手机这个做法可能是需要的,因为按规定可能要没收实施工具。
然后这个女子的做法很让我痛恨,就好比我写的短文,虽然啥也不是,但也是一个字一个字敲进去的。如果看见有别人抄袭我的,我也会生气。
这件事也说明普法的重要性,我们需要通过网络、告示等方式告诉大家,让大家知道在影院偷录并传出去是违法的,有些时候,我们真不一定知道后果其实很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