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因租车认识了一男子,男子表示能帮忙搞定车牌,于是将女子约到了家中,随

重瓦下庆 2025-03-06 16:28:52

北京,一女子因租车认识了一男子,男子表示能帮忙搞定车牌,于是将女子约到了家中,随即两人在男子家中接连发生了关系,半个月后女子称自己怀孕了要男子负责,男子觉得不可能当即拒绝了,不料女子却报警称被侵犯,无果后,女子又将男子告上了法院索赔20多万。

据悉,女子李某因为长期摇不到车牌,于是便有了租车牌的打算,经过介绍,李某认识了一男子张某,张某称自己手上有一些资源,可以帮着李某搞定。

随后,张某就把李某约到了自己家中,随后便发生了关系,几天后,两人再次发生关系,差不多两周后,李某告诉张某自己怀孕了,于是要求张某负责。

可是,张某觉得这有些匪夷所思,两人才发生关系不到半个月,李某怎么就能知道自己怀了孕,是不是在之前李某已经怀了孕,要求自己负责而已,于是,张某想了想,还是拒绝为这件事情负责。

气愤不已的李某当即选择了报警求助,称自己被张某侵犯,然而,警方一番调查后,并未对此案进行立案,气愤不已的李某当即决定将张某告上法院,索赔20余万元。

李某认为,发生关系时并不是自己自愿的,而是在张某的强迫下进行的,但警方对此不予立案,因为怀孕后做手术,自己付出了太多,身体和精神都遭受了巨大打击,所以,李某要求张某赔偿20余万元。

面对李某的指责,张某对此表示不认可,张某表示,不可能这么快就知道自己怀孕了,不认可这个孩子是自己的,所以,对于李某提出来的索赔要求,自己一律不认可。

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本案中,若张某强迫李某发生关系,就侵犯了李某的身体权和健康权,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然而,警方在调查后并未认定张某存在侵犯行为,这表明双方自愿的可能性更高。

其次,对于李某怀孕以及索赔的问题。如果孩子确实是张某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

也就是说,如果李某将孩子生下来,那么,张某作为孩子的生父,有义务承担一定的抚养费用。但张某对孩子的生父身份存疑,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可以通过亲子鉴定来确定孩子的生父。

但在本案中,李某并未要孩子,而是选择了手术,那么,法院审理后,两人作为成年人,对于发生关系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当知晓,因此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

有人说,当时肯定是交易,就是同意发生关系,就给你租车牌,但是,这个男的一定是没有搞到车牌所以才闹掰的。

不过,不管怎么说,租车牌这种行为,还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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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0xxx13

用户10xxx13

6
2025-03-07 02:33

所以说 没有车牌的车不能开

只为幸福

只为幸福

1
2025-03-07 01:37

半个月就能知道怀孕了,这么快的么?

用户10xxx44

用户10xxx44

2025-03-07 06:24

诱导好像也算强奸,之前有个案子不就是装有钱人发生关系,最后女子发现男的是个穷逼,报警名被判强奸吗

院长

院长

2025-03-07 06:06

这么好找媳妇啊

用户15xxx53

用户15xxx53

2025-03-07 06:22

车牌没租上,自己把身子租出去了,而且没收上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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