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明确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以及对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意义。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依托现代科技与管理理念,以农民为主体,对传统集体经济进行创新与升级的经济形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新时代推进农村产业振兴,全面提升农民生活品质,以高标准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必须重视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一方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坚持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可以保证广大农民在平等占有基本生产资料的基础上扎实推进富裕;另一方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对内可以整合资金、技术、人才、数据、土地等生产要素,提升农业的规模化和组织化程度,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对外可以对接各类市场主体,降低交易成本,应对市场风险,使小农户更好地对接大市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能够有效克服农业经济存在的问题,为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供合理的形式,进而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更好地满足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有助于把农村分散的各种资源集中起来,盘活农村闲置资产,把城市的资金、技术等要素吸引过来,按照现代化的方式统一经营管理,促进农业的规模化经营,提高资源利用率。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促进农业的提质升级,推动农文旅融合等新业态的发展壮大,全方位推进农业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