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睢宁,一男子与妻子结婚当月,妻子就生下了女儿。谁知一个月后,男子带女儿去做了亲子鉴定,发现女儿非亲生,气得将妻子告上法院,要求退还抚养费和赔偿精神损失费。万万没想到,妻子竟理直气壮地说:“结婚前就告诉你我怀孕了,你应该想到这不是你的女儿。”
(来源:江苏睢宁法院)
男子朱某与妻子王某是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后来直接闪婚了。在登记结婚后不久,王某就生下了一个女儿。
朱某一开始还沉浸在喜得千金的喜悦之中,可亲友的提醒却让朱某仿佛被浇了一盆冷水。
亲友表示:“你们是1月份闪婚,8月份就生下女儿,可这和怀孕周期对不上啊。”
朱某仔细查看了王某的怀孕周期以及女儿的出生时间,发现的确对不上,于是就带着1个月大的女儿去做了亲子鉴定。
几天后,亲子鉴定结果出来了,显示朱某不是女儿的生物学父亲。
这个消息对朱某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他顿时觉得自己就是个冤大头。
朱某咽不下这口气,他质问王某为何要欺骗自己,可谁知王某却理直气壮地说:“我和你闪婚之间就已经怀了啊,我不都告诉你了吗?难道你一点都没意识到不对?”
朱某气得指着王某说:“我知道你怀孕了,但我不知道这孩子是别人的。”
之后,朱某提出了离婚,他无法接受王某的背叛。而王某也同意了离婚,并带着女儿搬回了娘家。
不过,对于朱某提出的归还抚养费以及赔偿精神损失费,王某并不认同。为此,双方对簿公堂。
在法庭上,朱某控诉王某存在婚姻欺诈行为,更是欺瞒了女儿非自己亲生的事实,所以要求王某归还医疗费2000元,给女儿的抚养费以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但王某辩解称:
第一,自己生下女儿后,一直在娘家待着,并没有花朱某的钱,不存在归还抚养费一说。
第二,自己并未有所隐瞒,是朱某没有理解话里的意思,而且婚后自己并没有过错行为,故无需赔偿精神损失费。
那法院会怎么判?
首先,既然女儿非朱某亲生的,那朱某没有抚养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但是上述规定中的“子女”,指的是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而非婚生子女是指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所生的子女。
本案中,王某生下了女儿,她作为母亲对女儿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朱某并非其亲生父亲,所以没有法定抚养义务,除非他自愿抚养。
虽然王某主张其告知了朱某未婚先孕的事实,但并没有明确告知孩子不是朱某的,所以王某的行为构成欺诈性抚养。
因此,王某应当返还朱某支出的医疗费、抚养费等费用。
其次,王某隐瞒女儿非朱某亲生的真相,应当对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某明知女儿非朱某亲生,却故意隐瞒真相,使朱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了抚养义务,这是作为一个男人无法忍受的事。
通俗一点来说,王某的行为就是给朱某戴了绿帽子,而朱某就是王某的备胎。
因此,王某的行为的确给朱某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终,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1、准予朱某与王某离婚;
2、王某应当返还朱某支出的医疗费、抚养费等;
3、王某应当向朱某支付精神抚慰金3000元;
4、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请。
对于本案,您有什么看法?
用户10xxx82
开玩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