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邛崃,一大爷在自家小商铺门口卖芒果,才赚了25元多,就被执法人员抽查出所售芒果中的农残超标。当大爷听说将面临5万元的罚款时,急得团团转,连连向执法人员求情,称自己这芒果是从集市批发来的,自己并不知道农残超标。最终,执法部门综合考虑,免除了对大爷的罚款处罚。 (来源:封面新闻) 龚大爷在家附近经营着一家小杂货铺,这样既可以有收入,还可以照顾家里。由于杂货铺的品类不多,所以生意一直不太好,所以龚大爷又摆起了水果摊,地点就在自家杂货铺的门口。 事发当天早上,龚大爷去水果批发集市进购了一些芒果,然后放在自家杂货铺门口售卖,一个上午就营收了50元,净赚25元左右。 然而下午的时候,龚大爷遇到了执法人员上门抽查样品,他们从龚大爷的水果摊挑了些水果带回去检测。 几天后,检测结果出来了,龚大爷所售水果中含有“噻虫嗪”和“噻虫胺”,不符合《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也就是说,农残超标了。 之后,执法部门拟对龚大爷处以5万元罚款。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龚大爷共销售了50元的芒果,净赚25元,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故执法部门对龚大爷的处罚并没有问题。而且已经是最低处罚了。 可这5万元虽然是最低处罚,但对龚大爷来说,一年到头才赚多少钱,这一罚岂不是一年白干了,所以他难以承受,更难以接受。 龚大爷为了证明自己并不知道芒果的农残超标,于是将进购芒果的来源说了出来,还将进购的货单给找了出来。 执法部门认真倾听了龚大爷的陈述,然后根据货单上的地址来到水果集市寻找商贩。 几天后,执法部门再次上门。不过,这次他们不是来罚款的,而是来告诉龚大爷一个好消息——他免于处罚了。 1、有不少人对此表示质疑,为何有人也是从其他集市进购的蔬菜和水果,在检测出农残超标后还是被罚了款呢? 其实,这里最最关键的地方在于,龚大爷提交了进货单。 龚大爷并非专业的人员,所以无法通过肉眼就能判断出芒果的农残是否超标。其实就连执法人员,也无法用肉眼就能判断。 那么在这种不知情的情况下,以龚大爷故意销售农残超标的芒果,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不公平。 在法律实践中,一般只要能说清楚农残超标的蔬菜、水果的来源,且有证据证明,那执法部门是不会强行罚款的。 毕竟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符合安全标准的水果流入市场供消费者享用,并非是为了罚而罚。 《行政处罚法》中也明确作出了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既然龚大爷是首次违法,且其销售的芒果并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所以对龚大爷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合情合理也合法。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这项规定也体现了执法部门的柔情执法政策。 2、至于网上那些因销售农残超标蔬菜水果被罚的,即便他们也不知情,而且也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但他们无法提供从哪里进货的证据。 既然执法部门找不到农残超标蔬菜水果的源头,那自然要找经营者了。总不能违了法就当没看见,这万一消费者吃了农残超标的蔬菜水果,责怪执法部门不作为那怎么办? 因此,作为像龚大爷这样的经营者,其在进购食品零售时,一定要注意保留好供货单,这是非常关键的证据。 其次,在进货时一定要选择有执照的蔬菜、水果商贩,不要为了图便宜而随便选择路边的小商贩。 因为小商贩一般不会给开具供货单,到时候一旦查到蔬菜水果农残超标,连找人都没地方找,那只有经营者自己承担了。 最后,龚大爷虽然这次被免予罚款处罚了,但并不代表他的行为不违法,他销售农残超标的芒果的违法事实是存在的,只是因为首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才被免罚。 因此,下次龚大爷再销售农残超标水果,很可能要面临罚款处罚了。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
这就是他们所谓的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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