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男子因病去世后,妻子改嫁。撇下4个孩子无依无靠,大的13岁,小的只有2岁。危急之时,孩子们的婶婶毅然推掉院墙。把4个孩子接到家中。此后,她和丈夫抚养6个孩子。多年后孩子们长大成人,都对婶婶充满感激。她却说:“是左邻右舍都帮忙,如果不帮,我们也撑不起这个家。”
这一年,朱守珍结婚,她丈夫弟兄两个,大哥已经成家。
婚后,她生下两个孩子,嫂子则生下四个孩子。
两家一共六个孩子,因为弟兄俩隔着一道院墙,平常孩子们经常在一起玩。
弟兄两个和睦相处,互相帮忙。日子在平淡烟火中慢慢度过。
邻居们看到妯娌间处的很好。都夸他们有好家风。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这一年,大哥突然生病,医治无效后去世。
当时4个孩子中,最大的13岁,最小的只有两三岁。
原本,哥哥去世,嫂子作为4个孩子的母亲,理应对承担起照顾孩子们的义务。
但或许嫂子害怕将来日子不好过,或许她听从家人的劝说。
丈夫去世后,她不但没有照顾孩子们,反而撇下4个孩子,改嫁了。
父亲生病去世,母亲改嫁,四个孩子一时间竟无人管了。
就在大家为这四个孩子唏嘘不已时,朱守珍却作出一个让人震惊的举动。
她挺身而出,让人拆掉了两家之间的院墙,把两家打通为一家。
她牵着四个孩子的手,给孩子们一个温暖的家。
此后,她成为六个孩子的母亲。
大哥家孩子,最大的13岁,小的两三岁,都是不懂事却需要人照顾的年纪。
从此,她天不亮起床,要做一大锅饭。张罗着让六个孩子吃饭。
从此,每到春节,她要给六个孩子准备新衣。
晚上,她让小侄女跟她睡。
家里一下子多了四张嘴,朱守珍不得不跟丈夫多种地来养活孩子们。
闲暇之余,她和丈夫还想去打零工多挣钱让孩子们生活好过点。
一天天,一月月,一年年……日子慢慢滑过。
有人说,一个人做一件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只做好事。
可朱守珍照顾四个侄子侄女多年。她把他们养到成年,并给他们成家立业。
多年中,她为他们操碎了心,熬白了头发。四个孩子长大了,她也老了。
当她抚养四个孩子的事情被媒体知道后,问她为何明知家庭困难,却还要把四个孩子领回家时,她说:“当时没想那么多,看他们那么困难,有点不忍心。”
当侄子侄女对她的养育之恩表示感激时,她又说:“左邻右舍都帮,如果不帮,我们也撑不起这个家。”
朱守珍没有贪功,这句话既彰显了她的大格局和高情商,也让我们看到邻居间的互帮互助。
有人说:心地善良的好婶婶!这些小孩虽然没有父母,有这样的好叔叔婶婶就是福气!
有人说:孩子们,往后余生,好好孝顺婶婶,她是你们一生最大的贵人。愿普天下的好人都一生平安!
一个农村女子,她没有高学历,没有文化,没有技能。她只是单纯地觉得孩子们可怜,就甘愿承担了抚养孩子们的责任。
大家都知道,在那个年代,家家户户都还不富裕,朱守珍在自己有两个孩子的情况下,又养了大哥家四个孩子。
当她作出这个决定时,不但意味着她的两个孩子要缺吃少穿,还意味着她和老公在接下来很多年中,都过着清贫忙碌的生活。
可她明知会有这样的结果,却还是无怨无悔的照顾4个侄子侄女。
朱守珍不但品行高尚,还善意无边。她用自己的行为,给了四个孩子母爱,给了他们一个家。她犹如一盏明灯,照亮了孩子们的心窝。
她的行为,也让孩子们知道,天灾无情人有情。虽然孩子们失去了母爱,却又同时得到了叔叔和婶婶的爱。
孩子们遇到那样的母亲,何其不幸!孩子们遇到她这样的婶婶,又何其有幸!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怎么解读?
1、四个孩子的爸爸因病去世,他们的妈妈再嫁,是她的自由。但她仍然对自己4个子女有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孩子们爸爸因病去世。孩子们妈妈想再婚,是她的婚姻自由。
但是即便再婚,她仍然对自己4个子女有抚养义务。
可四个孩子却是由叔叔婶婶抚养长大,他们的母亲不但失职,还涉嫌遗弃。
2、4个孩子是否和朱守珍之间形成事实抚养关系?
虽然四个孩子是由朱守珍养大的,但遗憾的是,她却不具备收养四个孩子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朱守珍家有两个孩子,单是第一条就不合格。
虽然她不符合收养条件,但因为四个孩子情况特殊,相信当地民政部门会特事特办。为孩子们和婶婶们商议一个合理解决方案。
只要孩子们和婶婶形成事实抚养关系,那么四个孩子将来也要对婶婶尽到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