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女子陈某在婚恋网站上认识富二代王某,王某承诺会给陈某一个幸福的未来,于是,二人很快就热恋同居。谁知,陈某怀孕后,王某却让陈某堕胎。原来,王某不仅经济条件一般,而且已经结婚。陈某得知后,只能忍痛做了人流,但是王某却不给陈某任何赔偿。陈某无奈,只能选择报警。(来源: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女子陈某今年29岁了,虽然年龄不是特别大,但是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对象,别人介绍的对象,要不陈某看不上别人,要不就是对方嫌弃陈某没有一份正式的工作。
看着周边同龄人陆续走入婚姻的殿堂,不仅陈某比较着急,陈某的父母也是也越来越着急。有人给陈某出主意说,现在婚恋相亲非常流行,要不在网上找一个。
陈某起初也不是特别相信,但看到相亲网站广告到处都是,也心动了,就找到一个婚恋网站,注册了自己的信息,缴纳了平台费用。
很快,平台向陈某推荐了一名男子,男子自称未婚,有车有房,由于创业耽误了婚姻,但年龄仅比陈某大一岁。
双方经过聊天以后,感觉非常合得来,没过一段时间,就在线下见了面。经不住王某的花言巧语,陈某和王某就陷入热恋当中,随后同居。
王某向陈某承诺,现在事业正处于上升期,等过一段时间就去民政部门领证,陈某非常高兴。三个月后,陈某发现自己怀孕了,便把这个好消息告诉王某。
谁知,王某并没有表现出特别的高兴,反而在几天后,劝陈某打掉孩子,毕竟未婚先孕影响不好,但王某不同意,表示自己年龄也不小了,而且是第一个孩子,非常舍不得。
双方为此发生争吵,情急之下,王某动手殴打了陈某,并要求陈某必须流产,但陈某坚决不同意,万般无奈之下,王某向陈某坦白了自己已婚的事实,并承诺陈某只要流产,肯定会给予赔偿,且等自己离婚后,肯定会迎娶陈某。
于是,陈某在表姐的陪同下,去医院做了人流手术,由于月份过大的原因,住院费用先后花费将近2万元,但是王某仅仅支付5000元以后,便不再支付,且一直躲着陈某,不愿意和陈某见面。陈某多次联系王某未果后,非常生气,便以自己的感情受到欺骗为由选择报警。
那么,王某的行为涉嫌犯罪吗?
1、王某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虽然王某客观上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但主观上是为了骗取陈某的感情,而非陈某的财产,所以其行为不涉嫌诈骗罪。这就是实践中的“骗财”属于犯罪,而“骗色”不涉嫌犯罪。
2、王某的行为虽然不涉嫌诈骗罪,但已经涉嫌重婚罪。根据刑法规定,重婚罪是指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这里需要注意,虽然我国民事上不承认事实婚姻,但刑事上却承认事实婚姻,即嫌疑人在已经登记结婚的情况下,仍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属于重婚罪。
具体到本案,王某明明已经结婚,却隐瞒结婚事实,而与陈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经构成重婚罪。
这里有人疑惑,王某构成重婚罪,陈某是否涉嫌重婚罪,由于本案陈某并不知道王某已经结婚,自己本身属于受害者,所以其不构成犯罪。
另外,重婚罪既可以公诉,也可以提起自诉,本案陈某选择报警,公安机关就应当依法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3、实际上,陈某不仅可以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还可以追究王某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具体到本案,陈某不仅感情受到欺骗,身体由于流产也受到损害,因此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失费。最后,法院根据陈某的诉求,判决王某赔偿35000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