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男子2年多前花10019元,给妻子买了一个黄金手镯,就结婚当天戴了一次

念安聊情感 2025-03-10 03:02:04

河南周口,男子2年多前花10019元,给妻子买了一个黄金手镯,就结婚当天戴了一次,之后都锁在家里没动。男子急需用钱,拿镯子去卖,店家一烧,发现里面冒白泡,剪开后,发现里面有夹心,店家说这个金镯子是假的,他们不收。男子找到当初购买金镯子的金店,可对方的说法,让他怒火中烧。

2025年3月7日,安先生找到记者,说他遇到了一件烦心事。

原来,早在2年多前,安先生跟妻子结婚时,花10019元,给妻子买了一个21.78克的足金手镯。

这个镯子,就结婚那天,妻子戴了一下,之后一直放在家里的二楼没人动过。

到了2025年3月,安先生的家里出现了一些变故,他的母亲得了脑梗,家里没多少现金,安先生就想着把金手镯给卖了,换些钱给母亲看病。

他拿着金镯子,去医院附近找了一家金店,店里的人称了重量,重量是21.78克,跟安先生购买时的重量是一致的。

都说真金不怕火炼,店里的人拿火枪一烧,发现镯子里面竟然开始冒白泡,在征得安先生同意后,对方剪开了金镯子,发现里面是夹心的,有白色的东西流出来。

店员说这个镯子里面包的可能是锡,是假的,他们不收。

安先生傻眼了,自己明明买的足金手镯,怎么就变成假的了?

他拿着金镯子去当初购买的金店讨要说法,可店家却说安先生手中的金镯子跟他们店里的不一样,不是他们的东西,双方沟通未果,安先生这才向记者求助的。

记者陪同安先生来到金店,金店的员工接过安先生的金镯子看过后,表示这个镯子不是他们店里的东西。

安先生出示了自己手中的发票,说这个镯子就是在他们店里买的。

店员却说发票是前两天刚补的,因为安先生来店里说他和妻子离婚了,要求给他查多少钱,查完多少钱,他又要求给他补发票。

安先生很生气,质问店员:“我一个普通人,会在镯子上打logo吗?”

店员却表示:你去那些金包银的地方,他们也能给你打logo。

店员还记得当初安先生他们来购买金镯子的情形,当时店里还是是从别的分店给他们调的货,当时安先生的妻子一直在现场,票据和钢印,都是对过的,一切都跟对方讲的明明白白的。

店员还拿出了当时调货的货品单,跟销售出去的票据是一致的,说明货品在出货时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安先生已经离婚了,也没法找前妻核实这些细节。

店员又拿安先生手中的镯子去称了一下重量,发现这个镯子的重量变成了21.90克,跟发票上的20.78克也对不上。

安先生气坏了,说这个镯子里面包的是锡,锡烧过后会变成氧化锡,重量会变重,这是常识。

随后,店员又发现安先生手中的镯子的钢印和logo,跟他们品牌的是不一样的。

安先生的镯子的999钢印和logo是分开的,可他们店里同一型号的镯子钢印和logo是放在一起的。

担心安先生不信,他们又找出了一个2022年的款式,跟安先生的镯子也是不一样的。

记者问安先生,这个镯子有没有去过别的地方?或者有没有可能被人调换了?

安先生说,买完之后就结婚那天戴过,然后就一直放在楼上,没人动过。如果自己拿个假的去找店家,那就是敲诈,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店员也表示,如果有证据证明这个镯子是他们的,他们肯定会承担责任,不会推卸。

最后,店家报了警,由于双方说法不一,记者陪同安先生,把此事反馈给了市场监管部门,目前,相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安先生需要证明自己购买的这个手镯,就是从案涉金店购买的,并且这个金镯子中间并未被人调包等情形。

如果证实确实是店家的原因,‌卖假货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店家进行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如果店家卖给安先生的手镯是假的,安先生可以要求对方退还货款,并给予三倍赔偿。

但是如果安先生明知道自己手中的镯子不是店家的,而要求店家给予赔偿,或者以曝光、举报等手段威胁对方,索要巨额赔偿的,可能会构成敲诈勒索,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目前此事还在调查中,希望能够早一点真相大白。

购买贵重物品,一定要现场检查清楚,留好购买凭证,比如发票等!在后期的保管中,也要保护好,避免被人调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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