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花23万买了一个车位,第二天车位上就停了一辆奥迪车,男子要求车主开

沙僧说事 2025-03-10 19:01:11

浙江杭州,男子花23万买了一个车位,第二天车位上就停了一辆奥迪车,男子要求车主开走,可对方就是不愿意,男子认为车主就是故意的,车主回复:谁让你购买了有纠纷的车位,这车位1年前我花1万元预订了,开发商不告知你,你找他们。

2024年9月,陈先生在某一小区买了一套房,后来觉得没有停车位非常不方便,决定在小区买个停车位。

他从开发商处得知有一个顺带储藏室的停车位还没有人买,为了谨慎,陈先生看了好几次,发现车位都是空的,于是在2025年2月10日就买下了这个停车位。

可第二天他想停车的时候,发现上面已经停了一辆奥迪车。

陈先生有点疑惑,之前他没有买这个车位的时候发现车位都是空的,怎么自己一买了车位,就有车停在上面呢?

他当时就是疑惑而已,并没有多想,还觉得可能是自己想多了,也许对方就是没有找到车位,临时停一下而已。

可后来这位奥迪车主一直没有挪车,陈先生联系了物业,甚至加了这位奥迪车主的联系方式与他协商,对方就是拒绝挪车。

通过与奥迪车主联系,陈先生才得知对方要把车停在自己车位上的原因。

这位奥迪车主就是刘先生,据其所说,2023年6份他就预订了这个车位,交了1万元的定金。

可预订之后销售才去后台查看车位情况,刘先生被告知这个车位后面有储藏室的,要加这个储藏室一起去售卖。

刘先生当时只想要一个常规的车位,而带储藏室的车位肯定价格是贵一些的,刘先生当场就拒绝了。

后来刘先生就因为车位的原因和开发商发生纠纷,陈先生一买下车位,他就把车停在了车位上。

这个车位陈先生已经买下,这个车位就是他的,他不管刘先生和开发商有什么纠纷,他认为刘先生就应该挪车把车位让出来。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也就是说一旦车位被个人买下,包括买下了使用权的车位,该车位即成为私有财产。

刘先生未经陈先生的许可,私自将车辆停在车位上,侵犯了陈先生的私有财产权。

陈先生提供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想让刘先生知道这个车位已经属于他了,希望刘先生能够挪车。

可刘先生表示错在开发商,如果开发商给他换一个合适的车位 ,他是可以挪车的。

花了20多万买了一个车库,结果却不能停车,陈先生物业也找了,也和刘先生沟通了,可刘先生就是不愿意挪车,这只能找开发商了。

而售楼部工作人员解释,刘先生确实是预订了这个车位,而且也交了1万的定金,可他迟迟不交车位款。

7月份的时候,他们也给刘先生发过通知书,催促他在收到通知书后三天内缴纳车位使用权转让款并办理各项手续,否则按违约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预订车位之后有规定在哪个期限内缴纳完车位使用权费用,可刘先生因不满意预订的车位,迟迟没有付车位费,按照协议其已经违约。

而开发商按照规定把刘先生的1万元作为违约金也合法合规,刘先生不能因此对开发商有意见就牵连到陈先生。

然而刘先生就是觉得开发商捆绑销售,他要的是一个普通车位,并不需要储藏室。他表示只要更换到合适的车位,他才是愿意挪车。

不管他出于什么目的不愿意挪车,可车位是陈先生的,陈先生没有惯着刘先生,直接叫来了拖车。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因此,陈先生作为车位的所有权人,他是有权对侵占其车位的行为采取相应措施。

因为陈先生多次和刘先生沟通无果,甚至请物业以及记者协调刘先生都不愿意挪车,陈先生才想到要叫拖车把刘先生的车拖出去。

陈先生可以叫拖车将把刘先生车辆拖走,但在执行过程中,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对他人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后来经过物业、社区协调,刘先生不再把车停在陈先生的车位上。

刘先生因车位和开发商发生纠纷,就故意把车停在陈先生车位上,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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