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一男子开了家汽车维修店,因为他报价太高,一车主跟他吵了一架,没在他那里修车。男子怀恨在心,3个月后,他竟然在自家楼下发现了车主的车,他决定报复,竟然把汽车刹车油管剪断,车主第二天开车时,发现刹车失灵,吓得他出了一身冷汗,这下悲剧了。
2024年5月份的一天,余某某发现自己车子出了故障,让他很懊恼,又要花钱了,可是不能不修,修车钱可不能省,否则太危险。
于是,余某某来到吴某某开的修车店,可吴某某检查完故障一报价,余某某就气不打一处来。
他觉得吴某某报价太高了,真是以为他人傻钱多,把他当冤大头了。
一个嫌贵,一个说已经够便宜了,两个人讨价还价时,也不知道是谁先说了句不好听的,双方竟然吵了起来。
在余某某看来,修车的那么多,吴某某有啥可牛的,他当即决定,不在吴某某这里修车了,再换一家,开着车绝尘而去。
吴某某生意没做成,还被余某某一顿数落,惹了一肚子气,又咽不下去,心里这个窝火又憋屈,可人家走了,他有气也没地方撒。
一晃3个月过去了,这件事当时让吴某某很生气,但时间久了,他也把这茬事给忘了,毕竟开门做生意,啥样的顾客都能遇到,要是总这样生气,还不把他气出个好歹。
这天的凌晨1点多,晚归的吴某某,走到自家楼下,竟然发现了余某某的车。
瞬间,他心里的怒火再次被点燃,他才发现,虽然时过境迁,但在他心里,这件事还是没过去,那没办法,他心眼就是小,这事不能就这么翻篇了。
余某某的车,还有他铭记于心的车牌号,都刺激着吴某某,他决定报复,给余某某点苦头吃,让他知道自己的厉害。
于是,吴某某从自己的车上取来剪刀,看四下无人,直接把余某某车辆的右前轮刹车油管剪断,然后溜之大吉。
第二天上午,余某某开车出门,他压根就不知道,他和吴某某冤家路窄,他暗地里做了手脚,他启动车子出去办事。
等他奔跑在路上准备刹车时,才发现刹车踏板很松,刹车功能几乎完全失灵,他立马惊出一身汗,好在他经验丰富,反应很快,否则就撞上了前面的车。
随后,余某某依靠手刹,慢慢悠悠把车开到附近的汽车修理店,他才如释重负,想想就后怕。
维修工一检查,发现余某某的刹车油管被人剪断了,余某某可吓得不轻,这可不是开玩笑的,谁这么缺德呀?这不是要置他于死地吗?
可余某某实在想不出会是谁干的,他跟人往日无冤近日无仇,他早就把跟吴某某的纠纷忘在脑后了。
余某某赶紧报了警,警方一调查,吴某某浮出水面。
2024年9月2日,吴某某被抓捕归案,他一看暴露了,只能坦白从宽。
2024年11月15日,检察院对吴某某提起公诉,建议法院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大家认为,这就是故意杀人,还存在危害公共安全,应该严惩。三年判轻了,至少10年。 一个口角就要别人命,可见这种人多狠,判轻了不能起警示作用。
检方算找了一个最轻的起诉了。要是谋杀未遂,及危害公共安全。够判10年了。
那么,法院会采纳检察院的意见吗?
《刑法》第116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吴某某故意剪断余某某车辆的刹车油管,这一行为直接针对的是汽车这一交通工具,属于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
这个行为足以使汽车发生刹车失灵等危险情况,进而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虽然尚没造成严重后果,但吴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刑法》第119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吴某某的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比如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那么他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刑罚。
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吴某某的行为性质恶劣,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吴某某的行为尚没达到故意杀人的程度,但他的行为足以危及余某某的生命安全。
如果刹车油管被剪断后,余某某没能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或者在行驶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无法及时刹车,那么后果将不堪设想。
吴某某的行为并没直接针对余某某的生命进行剥夺,而是通过破坏交通工具的方式,间接危及余某某的生命安全。
因此,吴某某的行为更符合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吴某某有期徒刑3年。
大家觉得吴某某冤不冤?
信源:环球网2025-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