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发现楼上滴水,于是便气势汹汹的找楼上算账,踹开对方家门后,将女主人按在沙发上一顿揍,女子为了反抗,顺手拿起了桌子上的水果刀直接朝着对方头上来了一刀,男子被刺成了轻伤二级,可是,女子算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却出现了分歧。
男子康某和女子徐某是上下楼的邻居,虽然是上下楼,但是两人却并没有什么交集。
一天,康某在家发现,天花板上有水渍,而且还不断的往下滴。
这可把康某气坏了,随后,气势汹汹的康某径直冲上楼,猛地踹开徐某家的门。
徐某还没反应过来,就被康某一把按倒在沙发上。紧接着,康某的拳头如雨点般落下,徐某根本无力反抗。
由于徐某是一名身材娇小的女性,面对康某的暴力殴打,完全处于弱势地位。在遭受康某的攻击时,徐某身上多处受伤,
为了反击,徐某从桌子上顺手拿了一把水果刀刺向了康某,这一刀,让康某的攻击停了下来,但也导致康某左顶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事发后,警方以故意伤害罪对徐某进行了立案处理,随即又申请检察院批捕徐某。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故意伤害罪?
首先,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康某因楼上滴水问题,未经合法程序,直接采取暴力手段闯入徐某家中并实施殴打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他的行为侵害了徐某的人身权益,导致徐某身体多处受伤,因此,康某应当对徐某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包括赔偿徐某因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再看徐某的行为,虽然她挥砍康某致其轻伤二级,但由于她是在遭受康某的不法侵害时进行的防卫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所以,在本案中,徐某面对身强力壮且正在实施暴力殴打的康某,为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安全,采取挥砍刀具的防卫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所以她无需对康某的受伤承担民事责任。
再从刑事责任角度分析,《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康某踹门闯入徐某家中并实施殴打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徐某作为受害者,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挥砍康某头部,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虽然康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但徐某的防卫行为是在面对紧迫的不法侵害时做出的,徐某的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所以她不负刑事责任。
在批捕的时候,检方认为,徐某在整个事件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其挥砍康某头部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最终作出不批捕决定。
最后,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在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难免会发生一些纠纷,当遇到问题时,我们应当通过合法、理性的途径解决,而不是采取暴力手段。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