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女子和丈夫婚后生下一个女儿,两人在一起刚过了3年,女子就跟他人同居生活,并生下一个女孩。之后女子外出打工,又跟另一男子同居生活,期间又生下2个女儿。30多年后,女子丈夫得知妻子的所作所为,要求以重婚罪追究妻子的责任。女子起诉离婚,男子却提出了反诉要求。
2025年,女子美玲起诉离婚,要求解除跟丈夫老高长达30多年的婚姻关系。面对妻子的起诉,老高愤怒之余,也提起了反诉。
老高和美玲于1990年登记结婚,一开始两人感情和睦,婚后不久,美玲生下一个女儿,一家三口的日子幸福美满。
可惜好景不长,1993年,两人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感情急转直下,美玲选择了离家出走。
在那个通讯不便的年代,美玲离家出走后,跟另一名男子同居生活,并生下一个女儿。
老高只知道妻子离家出走了,从此音信全无,至于妻子去了哪里,做了什么,他一概不知。
时间如白驹过隙,转眼间到了2001年,美玲决定外出打工,寻求新的开始,在陌生的城市,她遇到了另外一名男子郝帅,两人很快走到了一起。
之后的20多年里,美玲一直跟郝帅同居生活,并跟郝帅生下2个女儿,他们俨然成了幸福的一家四口。
老高苦寻妻子多年,打听到妻子的下落,得知妻子的所作所为后,要求以重婚罪追究妻子的责任。
2024年12月,美玲因重婚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2025年,美玲鼓起勇气,向法院起诉离婚,希望结束这段早已名存实亡的婚姻。
老高气愤难平,他认为妻子在跟自己婚姻存续期间,先后跟2名男子长期同居生活,并生下3个非婚生子女,美玲的行为,对自己和自己的家庭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他要求美玲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追偿美玲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抚养非婚生子女的损失。
美玲在跟老高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先后跟另外2名男子同居生活,违背了夫妻忠实的法定义务,有悖于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既然选择了跟老高结婚,美玲就应该对这段婚姻负责,对另一半忠诚,如果两人感情破裂,过不到一起去,美玲可以选择跟老高离婚,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理清楚后,再开始新的感情。
美玲在跟老高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就跟他人同居,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是不道德的。
美玲跟郝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了重婚罪。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美玲虽然没有跟郝帅登记结婚,但是她在明知自己已经结婚的情况下,跟郝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构成重婚罪的,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美玲犯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
美玲和老高的感情已经破碎,美玲可以起诉离婚,老高有权要求她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美玲和老高结婚的30多年里,两人只有刚开始的3年在一起,之后的32年时光,美玲一直在外面,并没有照顾家庭和孩子。
而在这段婚姻里,老高对抚养子女等尽到了较多的义务,离婚时可以要求美玲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1091条第1款规定:有重婚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另外,这段婚姻因美玲跟他人同居、重婚而破碎,美玲是婚姻的过错方,老高可以要求她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老高对美玲与他人生育的3个子女,是没有抚养义务的,如果美玲用夫妻共同财产抚养了这3个孩子,老高可以要求美玲赔偿相应的损失。
目前,该案已开庭审理,处于择期宣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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