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男子发现手机被小偷偷走,立即追了过去,小偷不仅拒不归还,还打了他一拳。男子

两把刷子子 2025-03-11 23:38:27

山东,男子发现手机被小偷偷走,立即追了过去,小偷不仅拒不归还,还打了他一拳。男子大怒和小偷扭打起来,谁知小偷摔了一跤后脑勺着地死了。民警认为男子无责,但小偷的家属不愿意,非要男子赔偿100万。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张强(化名)是个普通上班族,事发当天早上,他像往常一样急匆匆去赶公交。

公交站台上人头攒动,大家都挤在一起等车,好不容易等来了一辆公交车,张强费了好大劲才挤了上去。车上人挨着人,连呼吸都有些困难。

终于,张强到站了,他费劲地从人群中挤到后门准备下车,就在这时,张强感觉有人故意撞了他一下,他当时也没多想,只是下意识地摸了摸口袋里的手机。这一摸,他心里咯噔一下,手机不见了!

张强立刻意识到,刚才撞他的那个人是小偷,他猛地回头,只见一个小伙子正慌慌张张地往远处走去。

“抓小偷!抓小偷!”张强一边大喊,一边追了上去,小偷刘洋(化名)知道自己暴露了,立即拼命地跑,想要甩掉张强。可是张强紧追不舍,两人的距离越来越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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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路口,张强终于追上了刘洋。他气喘吁吁地指着刘洋说:“把我手机还给我!”

刘洋却一脸嚣张地说:“手机?什么手机?我没拿你的手机!”说着,他还扬起了拳头,威胁张强不要多管闲事。

张强见状心里更气了,他一把抓住刘洋的胳膊,大声说:“你别装蒜了!我刚看见了,就是你偷了我的手机!”

两人拉扯间,四周已经围了一圈看热闹的群众。刘洋恼羞成怒,竟然一拳打向了张强的脸,张强猝不及防,被打了个正着,他再也忍不住了,挥手就朝刘洋打了过去。

两人就这样在街头厮打起来,刘洋边打边观察周围情况,准备趁机逃跑,结果一不小心踩在了马路牙子上,脚下一滑,整个人失去平衡仰面摔在了地上,很快就不动弹了。

围观的人群立刻沸腾了起来,有人赶紧报了警,有人拨打了急救电话。张强被吓住了,也赶紧打了120,打完电话,张强想要离开,却被围观的人拦住了。

很快,救护车和民警都赶到了现场,刘洋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可是遗憾的是,他最终还是因为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经过调查,民警认为,张强是在追回自己被盗的手机时,遭到了刘洋的殴打和反抗,才进行了必要的自卫。张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将张强无罪释放。

然而,刘洋的家属却不肯善罢甘休,他们认为,刘洋偷东西确实不对,但罪不至死。张强发现后应该报警由民警来处理,他自己无权追打刘洋。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刘洋的死是张强追打行为造成的,所以张强应该赔偿他们各项损失共计100万元。

庭审时,张强辩解称,刘洋偷他的手机,他追上去讨要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自己追打刘洋是在他侵害自己权益的基础之上的,在讨要过程中,刘洋拒不归还还动手打人,自己的财产安全受到了侵犯,和刘洋相互推搡是防卫行为,是必要且适度的,并不是故意要伤害他。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刘洋的死亡是他自己不小心滑倒导致的,和自己无关,所以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刘洋偷手机有错在先,张强追上去后,刘洋仍不放弃盗窃行为,还动手打人。

张强采取措施制止不法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但张强与刘洋在街头厮打,没有预见自己的追打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在此事中亦存在一定的过失。

最终,一审判张强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刘洋家属5.6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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