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八旬老汉去银行取款,结果坐在凳子上等待时,突然晕倒。银行工作人员见状,赶

小鲨看法 2025-03-12 01:31:55

河南,一八旬老汉去银行取款,结果坐在凳子上等待时,突然晕倒。银行工作人员见状,赶忙将老汉扶起,并连续拨通老人儿子的电话,询问是否将老人送到医院,老人的儿子明确表示不需要。工作人员见老人状态不佳,还是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结果等医务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老人已经死亡。事后,老人的儿子不乐意了,认定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向银行索赔10万元,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在两年前,80多岁的魏某独自一人来到银行取款。

因为某些特殊的原因,进入银行取款需要严格控制人数。故魏某被挡在门外等待。

岂料,在排队等待期间,魏某突然倒在地上。银行保安见状,连忙将魏某扶起,并询问魏某亲属的电话。

保安给魏某的儿子打电话,称其父亲状态不好,并询问是否需要拨打120急救电话。

小魏明确表示:不需要。

多次联系后,银行工作人员见魏某状态越来越差,还是拨通了急救电话。

岂料,等医务人员赶到现场后,魏某已经死亡。

事后,魏某儿子不乐意,认为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

魏某儿子所依据的,正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院一审认为,魏某突发疾病导致其死亡,与在银行门外等待,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银行工作人员虽然在魏某出现意外时,第一时间就联系了魏某的亲属,但是并没有采取正确有效的措施,导致魏某错失最佳抢救时间,故银行存在过错。

魏某家属在了解情况之后,并没有采取正确判断,是导致魏某死亡的主要原因。

结合双方各自过错程度,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由银行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宣判后,银行不服提起上述,并提出以下理由:

第一,之所以没有让魏某进入银行内部等待,系当时的规定。

第二,银行发现魏某出现异常后,第一时间便联系了魏某的家属,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

第三,银行非专业的医疗人员,无法对魏某的真实病情做出正确的判断。

综上,银行方面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自身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银行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需根据其是否存在过错来判定。受害人一方需就经营者的过错进行举证。

本案中,魏某在排队等待过程中突发疾病,期间虽然银行工作人员联系了魏某的家属,但是由于没有拨打急救电话,导致魏某错失最佳抢救时间,自身存在过错。

关于银行提出,已经多次询问魏某儿子,是否需要拨打急救电话的主张,因无法提供必要的证据加以佐证,法院不予认可。

《最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决适当,驳回银行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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