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一女子与男友相识几个月后便同居了,期间女子怀了孕,可男友得知后却失踪了

聊聊社会的事 2025-03-12 19:21:53

福建厦门,一女子与男友相识几个月后便同居了,期间女子怀了孕,可男友得知后却失踪了。女子意识到男友是不想对孩子负责,于是在孩子出生后,一纸诉状将男友告上法院,索要孩子的抚养费。可男友却反驳称:“你怎么证明孩子是我的,说不定是分手后和别的男人生的。”见男友如此污蔑自己,还拒不配合做亲缘鉴定,女子又没证据证明,委屈地大哭了起来。

(来源: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李女士和男友黄某相识于2020年的一场聚会中,二人互留了联系方式。几个月后,二人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同居在了一起。

可是这段恋情并没有持续太久,在李女士怀孕后,黄某的态度急转直下,后来甚至直接失踪了。

李女士心知自己和孩子被抛弃了,但由于孩子已经成形,无法再进行人流。无奈之下,李女士于2022年10月5日生下了女儿小李。

自从小李出生后,李女士多次尝试联系黄先生,希望他能承担起作为父亲的责任,但始终联系不上,就连黄某的父母都不知道黄某去了哪里。

无奈之下,李女士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李女士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1071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因此,黄某作为小李的生父,应当承担抚养小李的责任。

法院收到李女士的起诉状后,向黄某多次送达传票,但却送不到黄某手中。在开庭当天,黄某也缺席了,但黄某却发了消息给李女士,称:“你怎么证明孩子是我的,说不定是分手后和别的男人生的。”

鉴于双方的意见不统一,又没有做亲缘鉴定,法院也无法确认小李就是黄某的女儿。

不过,李女士突然提醒了一句,说黄某的母亲王某曾来探望过小李,还给小李带了礼物。

法院认为可以在王某身上着手,于是李女士苦苦哀求王某,最终让王某同意了与小李做亲缘鉴定。鉴定结果显示:王某与小李之间存在生物学上的祖孙关系。

法院又结合了李女士提供的与黄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了黄某曾给小李购买了礼物,且未否认小李是他女儿的事实。

法院认为:

本案中,李女士已经提供了小李与王某的亲缘关系证明,证明了小李与王某具有祖孙关系。

(这项证据十分关键,因为王某是黄某的生母,所以亲缘关系绝对不会错,但换作父亲就不一定了。而小李与王某具有祖孙关系,那就间接说明了小李与黄某的父女关系。)

因此,虽然黄某反驳了小李不一定是自己的亲生女儿,但他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也不配合做亲缘鉴定。

根据《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第2款明确规定:“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也就是说,就目前的证据来看,小李是黄某的亲生女儿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既然黄某不出面做亲子鉴定,那从法律上来讲,可以认定小李就是黄某的亲生女儿。

最终,法院判决黄某应当承担起抚养职责,向小李支付2200元/月的抚养费。

可黄某不服,认为自己并未到庭参加庭审,不能仅凭借一个祖孙关系的间接证据,就认定自己与小李存在父女关系。

黄某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同时,黄某申请了亲子鉴定。

二审法院同意了黄某的亲子鉴定请求,而这次鉴定结果毫无悬念地显示:支持黄某为小李的生物学父亲。

至此,黄某是小李父亲的身份已经确凿无疑。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黄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最后,通过这件事,也告诉了各位女性朋友,未婚生育的风险很大,男方随时可以提上裤子走人,顶多事后给点抚养费,而女方则要承担抚养孩子的压力,而且因此导致无法找个好人家嫁了。

因此,希望女性朋友们要懂得洁身自好,在没有确定对方具有结婚的态度前,不要轻易的把身体交出去,更不要轻易的去怀孕,风险很大。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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