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某保温材料公司向8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罚款50万元 #成都#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税稽罚〔2025〕X号 四川伟某某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107XXXXXXXX) 经我局对你(单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XX路XX号X栋X层XX号)2021年12月28日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稽查项目书的情况进行检查,你 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在2022年至2023年期间向安徽热X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泰XX兴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赢XX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等83户企业开具103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查,你公司与该83户企业无真实货物交易。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等相关资料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你公司纳税申报表、主管局对你公司非正常户认定证明你公司已为非正常状态。 (三)根据检查组协查证据、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虚开发票处以罚款500000.00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武侯区税务局缴纳入库。 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0二五年二月七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成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成都某保温材料公司向8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罚款50万元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5-03-13 12: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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