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男子养了几条狗,食量很大,一天,他听说亲戚家死了10多只鸡,心想死鸡扔了多可惜,不如拉回来喂狗吃。在征得亲戚同意后,男子高高兴兴的把死鸡往家运。哪知,半路被相关部门给拦了下来,称他运输的死鸡未进行检疫,且来路不明,违反了《动物防疫法》,对其作出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申请了强制执行。男子觉得很冤枉:死鸡是给狗吃的,又不是给人吃的,怎么就违法了呢?
2023年5月的一天,张先生听说亲戚家养鸡场死了很多鸡,在心里打起了如意算盘,这些死鸡扔了多可惜,不如拉回来喂狗。
于是,他把这个想法和亲戚说了,亲戚听后,觉得这个想法不错,要不然死鸡也得处理掉,这还能送人情,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呢?
征得亲戚们同意后,张先生找来了一个编织袋,骑上电动车,一溜烟的就赶到了亲戚家的养鸡场,三下五除二,就把11只鸡装好了。
然后,对亲戚千恩万谢一番,拉着死鸡,高高兴兴的把家还了。
好巧不巧的,张先生在半路被相关部门的人给拦了下来。
相关部门围打开袋子看了一眼,问张先生鸡是哪里来的、怎么死的、进行过检疫没有、要把死鸡运到哪里?
张先生只能如实告知,死鸡是在亲情的养鸡场拉回来的,要拉回去喂狗,至于鸡是什么死的,检疫没有,他是不知情的。
随后,工作人员核实死鸡共有31.45公斤,并且未经检疫,且死因不明。
相关部门认为,张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没收31.45公斤死鸡。
张先生一听不干了,赶紧解释,这些死鸡不是花钱买的,是亲戚白给的,买回来也不是卖的,是给狗吃的,这难道也违法了吗?
可无论张先生如何据理力争,相关部门都不理会,坚持依法办事。
张先生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认为这太饿荒唐了。
回到家后,头几天还憋气窝火,过几天就抛诸脑后了,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结果,悲剧了。
相关部门见张先生迟迟未缴纳罚款,直接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张先生这才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他没想到自己就是在亲戚那要了11只死鸡回来喂狗,就惹上这么大麻烦。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
1、相关部门对张先生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有法律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29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
张先生的行为属于运输未经检疫且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
虽然他的目的是将死鸡拿回家喂狗,而非用于经营、加工或销售牟利。
但法律对于此类行为的规范是基于动物防疫的整体考虑,避免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可能携带的病原体传播,引发动物疫病的扩散,对公共卫生安全和动物养殖产业造成危害。
《动物防疫法》第97条规定:违法29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15万元罚款。
这11只死鸡的价格不足1万元,对应的处罚基准就是5万元起步,因此,相关部门对张先生的处罚已是按照最低标准了。
2、张先生在接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后,对此处罚结果不认可,应该在期限时间内申请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就不会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了。
《行政处罚法》第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张先生认为相关部门对他作出的处罚过重,他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认为张先生运输死因不明鸡的行为虽存风险但危害轻微,且其目的非牟利,与相关法律条款规定的“运输”行为性质差异大。
结合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指导意见,检察机关认为行政机关对张某罚款5万元过重,应纠正以确保过罚相当。
为此,检察机关组织公开听证会,听证员建议对张先生减轻处罚。
最后,行政机关采纳检察建议,撤销原处罚决定,对先生某重新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张先生主动缴纳罚款。
信源:九派新闻—2025-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