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名6旬男子多次对一名骑电动车下班的女子进行言语骚扰。女子的家人当场将男子制服并报警。然而,男子在得知女子发布了现场视频,且公安机关将对其拘留并处罚款后,选择在家服药自杀。家属随后报警,女子也因此被拘留并罚款。但家属认为女子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并索赔99万元。法院最终判决:正义之举应当予以支持!
(来源: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轻的女子李某,每天骑着电动车上下班。然而,最近她的下班路却不再平静,因为一个不速之客的出现。
这个不速之客是张某,一个年近六旬的男子。他不知从何时起,对李某产生了莫名的兴趣。每当李某骑电动车经过他身旁时,张某总会用一些不堪入耳的言语对她进行骚扰。
起初,李某以为这只是偶尔的恶作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某的行为愈发频繁,言语也越来越过分。
李某终于忍无可忍,她决定告诉家人。她的哥哥李某强是个性格直爽的人,一听妹妹的遭遇,立刻火冒三丈。他告诉妹妹,下次再遇到张某骚扰,一定要告诉他,他会亲自出面解决。
当傍晚,夕阳的余晖洒在街道上,李某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回家。刚转过一个街角,张某又出现了。
他眯着眼睛,嘴角挂着一抹不怀好意的笑,开始用那些污秽的语言对李某进行骚扰。李某强恰好跟在妹妹身后,他见状立刻冲上前去,一把揪住了张某的衣领。
“你个老不正经的,敢骚扰我妹妹!”李某强怒吼着。
张某被突如其来的攻势吓了一跳,但他很快镇定下来,试图狡辩:我什么都没说,你凭什么抓我?
李某强哪会相信他的鬼话,他紧紧揪着张某的衣领,不让他有任何逃脱的机会。同时,他也报了警。
不一会,民警就赶到了现场。在了解了情况后,民警将张某带回了派出所进行调查。
张某在派出所里百般抵赖,但民警调取了周边的监控录像,清楚地记录下了他骚扰李某的过程。
在铁证面前,张某终于低下了头,承认了自己的错误。民警依法对他作出了拘留并处罚款的决定。
然而,张某却并没有因此收敛。他回到家后,越想越觉得咽不下这口气。他觉得自己只是说了几句玩笑话,怎么就被拘留了呢?
更让他愤怒的是,李某竟然还把现场的视频发布到了网上,让他成为了众人指指点点的对象。
张某觉得自己的名誉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他决定要报复。
当晚,张某趁家人不注意,偷偷服用了大量安眠药。等家人发现时,他已经不省人事了。最终,张某最终因抢救无效而离世。
张某的家属认为,李某发布现场视频的行为是导致张某自杀的直接原因。于是,他们要求追究李某的责任。
民警经过调查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虽然有些过激,但并未构成犯罪。然而,为了平息张某家属的怒火,警方还是对李某进行了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
但这并没有让张某的家属满意。他们觉得,李某除了受到行政处罚外,还应该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于是,他们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她赔偿99万元。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张某多次对李某进行言语骚扰,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性骚扰的范畴。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张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他对李某的言语骚扰构成了对妇女权益的侵害。
张某在得知李某发布现场视频,且公安机关将对其拘留并处罚款后,选择在家服药自杀。
这一行为虽然令人惋惜,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张某的自杀是他个人极端情绪的结果,并不能直接归咎于李某或其他人。
法律上,一个人的自杀行为通常不被视为他人行为的直接后果,除非能够证明他人有明确的教唆、帮助或诱导自杀的行为。
在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表明李某或其他人有此类行为,因此张某的自杀行为不能作为追究李某责任的理由。
李某在遭遇张某的言语骚扰后,发布了现场视频。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自卫和揭露不法行为的范畴。虽然李某的行为有些过激,但她并没有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李某发布视频的目的是为了揭露和制止张某的骚扰行为,保护自己的权益,这并没有侵犯张某的合法权益。
当然,李某在发布视频时也应该更加谨慎,避免对张某造成不必要的名誉损害,但这并不构成违法行为。
此外,张某的家属认为李某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并索赔99万元。这一要求在法律上并没有依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并没有因过错侵害张某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她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因此不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张某的行为构成了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属于性骚扰的范畴;张某的自杀行为是他个人极端情绪的结果,不能直接归咎于李某或其他人。
最终判决:正义之举应当予以支持!驳回了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内容中均是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