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的女子吴某,背负着高达5000多万元的债务,最终选择自杀离世。就在被她欠债60万元的闺蜜次日登门询问情况时,吴某的父母迅速拿出声明书,宣称不会继承女儿的任何遗产,也不愿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然而,没过多久闺蜜却发现,吴某的父母不仅把欠吴某1500万元的债务人告上了法庭,还在积极争取吴某名下那套已被抵押的房产。闺蜜知晓真相后,愤怒不已,随即将吴某的父母及其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偿还6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来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女子吴某和男子郑某曾是夫妻。二人婚后,在2010年迎来了儿子的诞生。
吴某是位生意做得颇为成功的商人。儿子出生后,为了提升生活品质,吴某和郑某在嘉定全款购置了一套豪华住宅。
可惜,美好的时光总是短暂的。从2022年起,吴某的公司因盲目扩张,陷入了资金周转的困境。
为了不连累家人,吴某与丈夫达成了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儿子小郑由父亲抚养,吴某需按约定每月支付抚养费。
2023年9月,吴某向闺蜜郭某借款6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协议中清楚地写明,借款期限为一年,每月利息是3300元。
出于朋友间的信任,闺蜜郭某当时并未要求吴某提供任何不动产作为抵押担保。
直到2024年9月,吴某已经向闺蜜郭某支付了12个月的利息,总计39600元。
然而,谁也没想到,借款到期后的第3天,郭某还没来得及向吴某索要60万元本金,就传来了吴某因债务缠身,一时想不开而自杀的噩耗。
事后,闺蜜郭某从吴某的前夫和父母那里得知,原来吴某总共欠下了5000多万元的债务。
为了避免受到牵连,吴某的父母第一时间出具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对吴某所有遗产的继承权,涵盖房产、存款等各种形式的财产和权益。
紧接着,吴某的前夫郑某也替儿子小郑出具了一份内容相同的声明书。
郭某在吴某最艰难的时候,慷慨解囊借钱给她,利息不高,采用先息后本的方式,还无需抵押物,这足以证明郭某真心是想帮吴某渡过难关。
可吴某的父母在女儿去世后的第二天就急忙出具声明书撇清关系,这让郭某十分恼火,而且她也没有轻信这一面之词。
后来郭某了解到,吴某的父母和小郑以继承人的身份将欠吴某1500万元的债务人俞某告上了法庭,且案件已经开庭审理,同时吴某的房子还未被执行。
得知这些情况后,郭某拿着与吴某生前签订的借款协议,将吴某的父母和小郑告上了法庭,要求三人共同偿还60万元的本息。
吴某的父母进行了如下辩解: 第一,倘若俞某所欠的1500万元债权能够追讨回来,他们愿意用这笔钱来偿还吴某的债务。 第二,他们夫妻二人和小郑都已经做出了放弃继承的声明,所以不应承担清偿的义务。 第三,小郑还是未成年人,其父亲郑某目前的经济状况也不太好,希望能为小郑在成年之前保留一定的必要生活费用。
法院的判决如下: 首先,受到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借贷关系。 具体到这起案件,吴某向郭某借款并签订了借款协议,郭某通过银行转账把借款交付给了吴某,所以双方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是依法成立的。 根据《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也就是说,吴某有偿还60万元借款的责任。 其次,吴某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明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所以,郭某主张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诉求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676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即吴某应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每月向郭某支付3300元的利息。 最后,尽管吴某的父母和小郑已经向法院出具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但他们在上海静安法院的起诉行为表明,实际上他们并没有放弃对吴某遗产的继承和处理,并且在遗产分配结果确定之前,不能免除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所以,作为吴某法定继承人的吴某父母和小郑,依然需要在继承吴某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吴某生前的债务。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吴某的父母和小郑应在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在继承吴某遗产价值的范围内,向郭某返还6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