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告知!!福州某贸易公司虚构出口业务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被处1.5倍罚款,并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两年 #福州#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榕税稽罚告〔2025〕XX号 福州银XX创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XXXXXXXXXX): 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XX街道XX边街XX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4月2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采取虚构出口业务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1724441.35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免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走逃失联企业证明》等相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8〕32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和《国家税务总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规定,拟决定对你公司处骗取出口退税款1.5倍的罚款2586662.03元,并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两年。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3月11日 #骗取出口退税# #福州骗取出口退税罪律师#
福州某贸易公司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处罚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5-03-14 14: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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