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一男子婚内出轨已婚女子4年,后女方厌倦提出分手。男子为了挽留女方,将其囚禁在家中,还夺走了女方的手机,并逼着女方喝酒发生了关系。后女子找机会报了警,警方以男子涉嫌强奸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但法院却认为男子不构成强奸罪,而是非法拘禁罪。 (来源: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男子刘某俊和女子彭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相识。二人都有各自的家庭,所以一开始二人仅仅是以朋友相交。 可后来随着二人的交集变多,竟然渐渐萌生了不该有的情愫。为了能与彭某长期保持这种不正当关系,刘某俊还租套房子,当作二人的爱巢。 4年后,彭某因厌倦了这样偷偷摸摸的生活,所以选择了分手。可刘某俊却不同意,他为了挽回这段不正当关系,开始用各种方式骚扰彭某。 电话、微信、甚至是彭某的裸照都被刘某俊利用了起来,手段可谓十分极端。彭某的生活因此陷入了混乱,她不得不两次向警方报案。 但刘某俊并没有因此收敛,反而更加疯狂。他通过非法手段登录了彭某的微信,获得了彭某的家庭住址,并开始了他的“挽回”计划。 某日夜,彭某下班回到家中,却不想刘某俊竟然坐在沙发上等着她。彭某想要逃跑,但被刘某俊给强行拦住,然后反锁了房门,抢走了她的手机,殴打、侮辱了彭某。 刘某俊消气后,与彭某坐下来一起喝酒,试图再次劝说彭某不要离开自己。酒过三巡,二人都有点醉了,之后便抱在一起发生了关系。 次日上午,彭某趁刘某俊放松警惕,逃了出去并报了警。后公诉机关以彭某涉嫌强奸罪提起了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或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该行为侵犯了妇女的性意志。 本案中,刘某俊通过非法拘禁的手段,将彭某囚禁起来殴打和侮辱,然后在给彭某灌酒后,与彭某发生了关系,这足以说明刘某俊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刘某俊的辩护人认为: 刘某俊虽然对彭某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但主观上并没有强奸的故意。 事发当晚,刘某俊虽然给彭某灌了酒,但彭某当时并没有醉,在二人发生关系时,是彭某主动脱去衣服的,且并未表现出反抗的行为。 此外,次日一早,彭某又主动与刘某俊发生了关系。 由此可以推断出,彭某对与刘某俊发生关系并没有完全违背其意志。 法院会怎么判? 法院的意见是: 1、刘某俊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虽然刘某俊存在非法拘禁彭某的行为,且对彭某实施了暴力殴打,但刘某俊的目的是让彭某回心转意,继续保持不正当关系,而并非为了性侵彭某。 由此可见,刘某俊主观上不具有强奸彭某的目的。 其次,根据彭某陈述,事发当晚她喝了点酒,但意识仍十分清醒,在与刘某俊发生关系时,刘某俊并未实施暴力手段,而后彭某自行脱去了衣服与刘某俊发生了关系。 包括次日一早,彭某表示是自己主动与刘某俊发生了关系。 由此可以推断,刘某俊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 2、刘某俊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238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从法律实践来看,非法拘禁他人未满24小时的,一般不按照犯罪处理。但是刘某俊在拘禁彭某时,存在侮辱、殴打彭某的行为。 因此,刘某俊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且应当从重处罚。 3、刘某俊可以获得从轻处罚。 刘某俊在到案后,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如实进行了陈述,且积极对彭某作出了赔偿,取得了彭某的谅解。 既然如此,刘某俊可以获得基准刑40%以下的减轻处罚条件。 最终,法院认定刘某俊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拘禁罪,并对其作出有期徒刑9个月的处罚。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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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雷说趣
2025-03-14 19:4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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