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商洛,银行柜员为完成业绩,请求男子贷款35万给她,承诺一个月就还,还写下借条

槿论看社会 2025-03-15 14:37:16

陕西商洛,银行柜员为完成业绩,请求男子贷款35万给她,承诺一个月就还,还写下借条。谁料,逾期三个月,银行柜员不仅没还款,还玩起了消失。男子报警后,警察以不属于诈骗为由拒绝立案。男子找银行理论,银行:这是柜员的个人行为,和银行无关,银行已开除该柜员。

3月14日,据大风新闻报道,男子陈先生好心帮银行柜员凑业绩,结果银行柜员迟迟不还款,玩起了消失,警方也不立案。

陈先生开了一个批发门店,做一些粮油批发的生意,他的店面隔壁正好是一家农商银行。

因为是邻居,银行的柜员经常来陈先生的店里购买东西,这样来来回回,他们之间也就慢慢熟络起来。

银行柜员明某在该分行工作了十来年,来店里的次数比较多,和陈先生更是非常熟悉。

2024年9月,明某找到陈先生,以完成业绩为由,想请陈先生在他们网店办理35万的贷款借给她,只借一个月。

陈先生碍于情面,也理解明某他们完成业绩的困难,于是爽快的答应下来。

同年9月30日,明某写下借条,明确承诺,借陈先生妻子的邮政贷款额度35万,借期一个月,并保证按时归还本息。

拿到借条后,陈先生和妻子从邮储银行贷款35万,直接给了明某,好心帮她完成业绩。

万万没想到,这一借竟然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明某约定的借款期限到了,陈先生催她还钱。可谁知,明某以没钱为由,一直拖着不还,还让再给他宽限1个月。

为了打消陈先生的疑虑,明某还在之前的借条上补充一句,承诺12月1日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等了一个月,明某再次食言,就这样前前后后拖延了三个月。

刚开始,陈先生还能联系上明某,每次都说是没钱,一直拖延。到2025年2月份,明某直接玩起了消失,电话也打不通。

经过了解,陈先生发现明某以完成业绩为由,先后借了380万,目前根本无力还钱,他只是其中的一个受害者。

陈先生赶紧报警求助,民警认为这是借贷纠纷,不属于诈骗,不予立案。

陈先生只能找到银行帮忙,不料,银行却一口咬定这是明某的个人行为,和银行无关。银行给出的解决方案就是,他们已经开除了明某。

陈先生无奈之下,这才找到记者帮忙,寻求帮助。

从法律角度来看,陈先生到底应该怎么办呢?

1、陈先生和明某之间有借款事实和借条,借贷关系成立。

《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陈先生基于与明某的信任关系,以及明某声称的为了完成业绩的需要,将35万元贷款借给明某。双方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借款合同关系,即陈先生为贷款人,明某为借款人。

明某未能按时还款,且后续拖延并失联,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约定。陈先生有权依据该条款要求明某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2、银行直接开除明某,并不积极协调解决,难逃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虽然明某是以个人名义向陈先生借款,但借款行为发生在她作为银行柜员的工作期间,且借款理由是为了完成银行的业绩。

如果明某的借款行为被视为执行工作任务的一部分(即使是以个人名义),那么银行作为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然而,这需要具体分析明某的借款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或是否得到了银行的授权或默许。

因此,陈先生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明某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如果认为银行也应承担责任,可以在诉讼中追加银行为共同被告,前提是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银行应承担责任。

根据事实来看,陈先生胜券在握,但至于什么时候能追回这笔损失,还不得而知。一片好心帮忙,最后给自己带来这么大麻烦,陈先生恐怕肠子都悔青了。(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信源:大风新闻—2025-3-14—《银行女柜员自称“凑业绩”,被指向多人借款380万元后失联;商南农商行:已开除,系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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