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小夫妻结婚后购买房子,双方父母每月各帮他们还贷5000元,剩余7509.48元由他们自行偿还。之后二人离婚,公婆拿出一张200万借条,把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偿还200万。女子说公婆是赠予。男子却说是借款。法官在借条上发现3处异常。这样判了。
这一年,小朱和小刘准备结婚。他们看中了一套大房子。
但房价太贵,光靠刚毕业没多久的小夫妻,根本没能力购买。
为帮助他们,双方父母协商后作出一个决定:由小朱父母出首付款。剩下的房屋贷款。每月由小刘父母还5000元,小朱父母还5000元。剩下7509.48元,由小夫妻俩自行偿还。
之后,他们买下房子并装修。
一年后,小朱和小刘搬进新房。
看着这套凝聚着双方父母以及他们自己心血的房子,小夫妻发誓要好好过日子,不辜负父母的期望。
但遗憾的是,婚后,二人开始出现各种矛盾。
原本,当婚姻新鲜期过后,两人出现矛盾也很正常。但他们只要好好沟通,再大的事情,也能化解。
可惜的是,他们在日复一日的争吵和冲突中,都对这段感情感到失望,于是起诉离婚。
但蹊跷的是,就在离婚诉讼期间,小朱父母突然把儿子儿媳告上法庭。
小朱父母拿出一张200万的借条。说是儿子儿媳在婚姻存续期间问他们借的。
既然是婚姻存续期间,那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现在,儿媳要跟儿子离婚。他们俩应该先把这200万借款还上。
1、法庭上,小朱认可父母拿出的借条。借条上注明借款用途是为小两口买房出的首付和车尾款。
同时,小朱父母也提供了银行卡交易流水。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小朱承认他们问父母借了这笔钱,也愿意归还父母这笔借款。
2、但小刘却觉得借条来的太奇怪。
她承认公婆出资为他们购买房屋首付款和车位款。但她认为这笔钱是赠与,而非借款。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小朱认为,一般家庭中为人父母都会为儿子购买婚房。这是父母对子女的托举。属于赠与,无需归还。
最重要的是,这个借条她之前从未见过,也从未听到公婆提出过借款一事。
而且借条上也没有她的名字。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小朱父母的诉求。
3、法官却在借条上发现了三处异常。
第一,借条上没有小朱签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像这种大额借条,一般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认。
但借条上却没有小朱的签名,而小朱也对此事浑不知情。
第二,借条上签署的时间不对。
各项证据显示。借条上签署的借款时间。当时小朱父母没和儿子儿媳在同一个城市居住。
但双方没在同一个城市居住。那么小朱父母是如何跟儿子儿媳形成借款合意并写下借条的?
第三,小朱父母拿出借条的时机不对。
小朱父母把借条拿出来的时机,正是小朱和小刘在离婚诉讼当中。
当时,二人有利于冲突。这时候小朱父母却突然拿出借条。可信度比较低。
因此,这张借条不足以证明小刘就暗示款项存在借贷的真实意图。
根据其他证据显示,小刘父母对女儿有大额转账。小朱父母对儿子也有大额转账。
而且房贷是由三家贷款。其中小刘父母和小朱父母每月各还5000元房贷。剩下7509.48元,由小夫妻俩偿还。
由此可以认定,双方父母为了让子女安家立业,都提供了资金支持。
因此,小朱父母说借款200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这张借条也不应认定为借款。
综上,法院驳回小朱父母的诉求。
4、其实这样的案例写过很多,但本案中的不同点在于,女方父母每月也帮助女儿偿还5000元房贷。
光是这一点,我认为男方和他父母就应该感恩。
女方父母愿意每月帮女儿偿还5000元房贷,说明他们是真心想让女儿好好过日子的。
但后来小朱和小刘的婚姻维持不下去,也不是他们愿意看到的。
婚姻不易,两个年轻人来自不同家庭,受到的教育也不同,在走入婚姻后,有分歧很正常。
如果有矛盾,应该好好沟通协调处理。
如果二人觉得实在过不下去,那也好聚好散。
像小朱父母这样。在儿子儿媳离婚时,拿出一张200万的借条。未免不地道。
他们输了官司,人品,更输了人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规定:不管是一方父母或者是双方父母出资。如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如果没有约定,法院会根据当事人诉求以及出资情况离婚过错等,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这一方对另一方给予合理补偿。
本案中,双方没有约定。后续法院会根据双方出资情况,酌情判决二人所占房屋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