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同居不结婚的下场!”四川,一男子与女子同居20年,但不领证。后来女友去世了,留下了35万元遗产,男子以为可以十拿九稳的继承,不料半路跑出个程咬金来。女友的妹妹横插一脚,要求继承姐姐的所有财产。男子当然是拒绝的。女友妹妹大怒,一纸诉状将所谓的“姐夫”起诉到法院。最后法院是这样判的。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50多岁的刘康明与46岁的贺莲,都曾有过一段失利的婚姻。相识后,两人很快坠入爱河,决定同居而不结婚。
这样的生活状态一持续了将近20年。期间,贺莲不幸患上了胃癌。面对病魔的侵袭,刘康明尽心尽力地照料着她,两人相依为命、患难与共。
可是贺莲最终还是抵不过病魔。她离世后留下了价值30多万元的遗产,其中包括股票、存款和丧葬费等。
就在刘康明痛彻心扉之时,一个令他万万没有料到的"插曲"出现了:贺莲的妹妹贺梅要求继承姐姐的全部遗产!
贺梅的理由很简单:她是贺莲法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而刘康明并非贺莲的合法配偶,因为两人从未办理过结婚登记,所以刘康明无权继承遗产。
刘康明自然无法接受贺梅的这一主张。
他认为尽管两人未曾领证,但长达20年的相守相伴、生死与共,已经铸就了比婚姻关系更加牢固的爱情纽带。况且在贺莲病重时期,他可是毫无保留地侍奉着她啊!
双方僵持不下,最终不得不走上法律程序,让法院来裁决纠纷。
这起看似平凡的案件却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关注和争议。舆论场上,持不同观点的人们议论纷纷: 有人认为同居即使时间再长,终归没有正儿八经的结婚证明,无法与婚姻画等号。
刘康明虽然全心全意地照顾了贺莲,但从法理上来说,他并非贺莲的合法继承人,遗产自然应该由贺梅这个法定亲属来继承。
另一部分人则持不同看法。他们认为尽管刘康明与贺莲未曾领证,但二人相伴多年,比有些持证夫妻的感情都要深厚。
尤其是在贺莲奄奄一息之际,刘康明并未因她已成"凤阁"而置之不理,而是全程陪伴左右,用自己的行动诠释了"爱重于形式"。因此,贺梅的做法实在有失公允。
而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贺梅认为刘康明既非贺莲的配偶,也非子女或父母,自然不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列,而她作为贺莲唯一的亲姐妹则属于法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所以遗产应该由她来继承。
贺梅还对刘康明提交的一份所谓的"遗嘱"予以驳斥。她说姐姐贺莲住院时,她一直在旁照料,贺莲神志清醒,从未签署过任何遗嘱。法院经过审核后,也认定该份"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
刘康明虽然未能举出确凿的书面遗嘱,但他并非毫无依据。
根据已废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之规定,同居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应当视为共有财产予以分割。
刘康明认为自己和贺莲共同生活长达21年,期间他不仅扶养了贺莲,还为其治病借贷了12万元,贺莲治疗期间的各项花费也都是他一力承担的。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他也应当从贺莲的遗产中分得一份。不过,刘康明在陈述同居时间上前后矛盾,致使法院对其证词的可信度很低。
经过一审和二审的反复权衡,法院最终作出了这样的终审判决:驳回刘康明关于继承遗产的全部诉求。
判决理由是刘康明未能举证证实自己与贺莲存在有效的夫妻关系或遗赠关系,也未就同居期间的财产权利关系提供足够的事实依据;而贺梅则是贺莲的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
因此,依法应由贺梅继承贺莲的全部遗产。
一纸判决书下来,双方当事人的命运就这样决定了。刘康明彻底失去了继承遗产的机会,遗产全部归于贺梅个人所有。
法理是冰冷的,很多时候并不能做到事事合情合理。对于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舆论场上出现了不少非议声音。
有人质疑法院这样的裁决是否合乎情理?就算是从法律角度而言,贺梅竟然可以将财产全都占为己有,却对刘康明这个无私照顾贺莲多年的同居人毫无照应,这难免让人觉得有失公平。
对此,法律界人士解释说,民法典虽然还没有对同居关系的效力作出专门的规定,但关于遗产继承顺序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刘康明与贺莲确实不属于夫妻关系,所以法院不得不遵循制度设计。
至于是否能在量刑时考虑刘康明的付出和贡献?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地方。这就涉及到一个老大难的问题:如何界定同居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