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女子家中停电,准备到物业公司缴纳电费,却被对方告知需先缴纳拖欠的物业费

星辰看看社会 2025-03-16 03:26:51

山东济南,女子家中停电,准备到物业公司缴纳电费,却被对方告知需先缴纳拖欠的物业费,否则只能交5块钱的电费。女子本来就不满意物业服务,遂来到银行,取了650元的硬币,共计6000多枚。结婚悲剧了,物业公司数了3个多小时,只数了145元。律师:合法但不提倡!

(来源:上观新闻)

据悉,女子皮某系某小区业主,物业费每平方收费标准为3元左右。

不过因为皮某不满物业提供的服务,一段时间里,并没有按时缴纳物业费。

3月11日,皮某发现家里已经停电,遂来到物业公司缴纳电费。

物业公司表示,缴纳电费不是不行,不过要先缴纳拖欠的物业费,否则只能缴纳5块钱的电费。

皮某气不过,转身来到银行,取了650元的硬币。其中一毛的硬币有6000枚,五毛的硬币有500枚。

皮某带着这些硬币来到物业公司,结果悲剧了,物业公司数了3个多小时,仅清点出来145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皮某不按时缴纳物业费,已经违约了。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费,是指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而向业主收取的报酬。

物业服务合同是有偿合同,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对业主支付物业费作出约定。

具体到本案,皮某与物业公司形成有偿合同,物业提供必要的服务,皮某就应该缴纳物业费。

第二,物业要求皮某先支付物业费,再缴纳电费是否合理呢?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具体到本案,皮某违约未缴纳物业费,物业可以进行催收,甚至可以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虽然物业并没有对皮某进行停水停电,但是要求皮某缴纳物业费才能缴纳电费的行为,同样也是不可取的。

第三,皮某用硬币进行支付物业费,物业不得拒绝。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尊重公众对合法支付方式的自主选择权。除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情形外,不得拒收现金。

无正当理由,不得对现金支付实行差别对待,或采取歧视性措施,损害现金支付便利。

具体到本案,皮某选择以何种方式、何种面额的人民币进行支付,是皮某的权利。作为收费单位的物业,不得拒收。

物业在清点完硬币之后,皮某的家里已经恢复了正常用电。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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