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人翻墙进入邻居家偷割韭菜包饺子给孙子吃,没想到孙子吃后中毒死亡。老人悲痛之余

撑伞工厂 2025-03-16 23:48:49

一老人翻墙进入邻居家偷割韭菜包饺子给孙子吃,没想到孙子吃后中毒死亡。老人悲痛之余,将邻居起诉至法院索赔100万,法院判决让人意想不到! 王老太住在一个普普通通的小区里,她和邻居家的院子仅隔着一道栅栏。王老太是个勤俭节约、操持家务的老人,平时就爱自己做饭,照顾家里的小孙子。那天,她像往常一样在自家院子里忙活,不经意间瞥见邻居家院子里有一丛绿油油的植物,长得很像韭菜。王老太心里一喜,想着正好可以割点韭菜回去,给孙子包他最爱吃的韭菜鸡蛋饺子。 在王老太的认知里,这韭菜在小区里常见,不少人家院子里都种。她压根没多想,就瞅准邻居家没人的时候,翻过了那道栅栏。在她看来,不过是割点韭菜,又不是什么值钱的东西,邻居肯定不会介意。她手脚麻利地割了一些,满心欢喜地回了家,精心地准备着饺子。 小孙子放学回来,看到奶奶包的饺子,开心得不得了,大口大口地吃着。可没过多久,孩子就开始喊肚子疼,一开始王老太还以为是吃多了消化不好,没太在意。但孩子的症状越来越严重,脸色苍白,呕吐不止。王老太这下慌了神,赶忙把孩子送到医院。然而,一切都太晚了,医生全力抢救也没能挽回孩子的生命。最终查明,导致孩子中毒身亡的罪魁祸首,竟是那些被王老太错当成韭菜的水仙。 原来,邻居家种的根本不是韭菜,而是水仙。水仙的叶子和韭菜外形相似,对于不熟悉的人来说,确实容易混淆。但水仙全株有毒,尤其是鳞茎和叶子,误食后会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王老太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一时的贪小便宜,竟酿成了如此大祸,失去了心爱的小孙子,她悲痛欲绝。 沉浸在巨大悲痛中的王老太,越想越觉得邻居有责任。她认为,邻居明知院子里种的是有毒的水仙,却没有做好防护措施,也没有提醒周围的人,这才导致自己误食,害死了孙子。于是,王老太一纸诉状将邻居告上了法庭,要求邻居赔偿100万元。 在法庭上,王老太哭诉着自己的遭遇。她表示,自己只是出于对孙子的疼爱,想给他包顿饺子,才会误割了邻居家的“韭菜”。她强调,邻居作为水仙的种植者,有义务保证这些有毒植物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如果邻居能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或者采取一些防护措施,比如围起更高的栅栏,自己就不会犯错,孙子也不会丢了性命。她认为,邻居的疏忽是这场悲剧发生的重要原因,所以邻居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邻居在面对王老太的起诉时,感到既愤怒又委屈。邻居激动地表示,自己在自家院子里种水仙,完全是个人的合法行为,没有任何过错。他说,王老太在未经自己允许的情况下,擅自翻进院子割东西,这本身就是一种盗窃行为。自己又不是公共场合的管理者,没有义务在自家院子里设置警示标识。他觉得王老太的索赔要求简直荒谬至极,偷了东西还有理了,自己一分钱都不会赔。邻居还认为,王老太作为成年人,应该对常见植物有基本的辨别能力,不能因为自己的失误就把责任推到别人身上。 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大家对此议论纷纷。有人觉得王老太可怜,白发人送黑发人,邻居多少应该给点补偿;也有人认为邻居没错,是王老太自己犯错在先,不能让无辜的人承担后果。那么,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 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考量。首先,法院认定王老太未经邻居同意,擅自翻越栅栏进入邻居家院子割取植物的行为,侵犯了邻居的财产权和隐私权。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基本的道德规范,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王老太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且有义务对常见植物进行基本的辨别。她在未确认植物种类的情况下,贸然割取并食用,最终导致孙子中毒身亡,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另一方面,邻居虽然在自家院子里种植水仙是合法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相邻关系和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在邻里生活的特定环境下,对于可能危及相邻方人身安全的有毒植物,种植者应当尽到一定的安全提示义务。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私人庭院种植有毒植物必须设置警示标识,但从社会常理和公序良俗的角度出发,邻居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没有完全尽到避免对他人造成潜在危险的注意义务。 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决邻居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向王老太支付10万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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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血凝成益世言,一句能令万古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