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女子准备到当地打工,谁知工作还没找好,却不慎崴了脚,因为之前吃饭时认识了一男子,于是女子便求助男子帮忙搬家,男子欣然同意,随后两人便发生了关系,女子就此怀了孕,可是男子因为已经结婚,希望女子做手术,可是女子还是偷偷生下了孩子,随即提出要男子负责并要求补偿12万。
女子小吴老家是四川的,因为在当地没有合适的工作,加上有朋友在浙江,于是便来到了浙江找工作,朋友帮着接风的时候,小吴认识了男子朱某并加了联系方式。
可是,小吴在当地找工作也是不顺心,不仅没找到合适的工作,还把脚给扭了,于是,小吴有了离开当地的想法,可是,小吴觉得,这样走了有些不甘心。
朋友便热心的让小吴在其家中住几天,可是小吴住了几天后,还是觉得不太方便,于是便打算先搬走,因为脚伤还没有好,想到朱某有车,于是,小吴便求助了朱某。
朱某二话不说,就帮着小吴搬了家,对此小吴也是很感动,于是,两人此后便多次发生关系甚至还保持起了恋爱关系。
可是,小吴偶然发现,朱某已经结了婚,气愤之余,小吴多次和朱某吵架,两人感情顿时陷入到了冰点。
就在这个节骨眼,小吴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双方多次协商终止妊娠及补偿事宜。
小吴要求50万一次性解决这件事情,可是,朱某并不同意,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最后朱某提出补偿小吴8万元,结果小吴也不同意。
最后,两人终于达成了初步意见,朱某给小吴10万元,先给2万,等做完手术再给8万,随后,朱某把小吴送进去医院,不过刚一住院,小吴就要表示回老家手术,随后就办了出院手续。
万万没想到,小吴回了老家,根本没有做手术,而是直接生了孩子。
随后,孩子将朱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朱某每个月给2500元抚养费,一直支付到18岁为止,法院对此表示了认同。
随后,小吴将朱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朱某赔偿误工费5万,医疗费2万以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
对此,朱某却表示,当时说好是不生育,生孩子是小吴擅自决定的,所以,小吴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首先,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在这个事件中,朱某作为孩子的生父,对非婚生子女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义务。孩子的成长需要物质基础,朱某应当支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必要费用,直至孩子成年或能够独立生活。
所以,法院判决朱某承担每个月的抚养费2500元,也是合适的。
其次,关于小吴提出的12万补偿要求。从法律层面分析,这其中可能包含了对自己在怀孕、生产过程中所遭受的身体和精神痛苦的补偿,以及未来抚养孩子的部分费用。
在实践中,对于因婚外性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一般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如果小吴能够证明自己在怀孕、生产过程中确实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比如因怀孕失去工作导致收入减少、生产时的医疗费用支出等,那么她有权要求朱某给予一定的补偿。
但是,朱某作为已婚人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导致女方怀孕生子,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对于配偶间的忠诚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违约责任,但在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上,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回到小吴和朱某的纠纷上,法院最终认为,双方都是成年人,在吴某怀孕的情况下,理应理智、妥善处理双方及胎儿关系,基于双方共同意见处理好终止妊娠等事宜。吴某依照自己的意志擅自对婚外情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关事务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也应由作出决定的吴某进行承担。
最后,在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