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见同事无家可归,将自家价值千万的房子给他住,只象征性收200块租金!

白羊登义文 2025-03-16 23:58:30

上海,一女子见同事无家可归,将自家价值千万的房子给他住,只象征性收200块租金!岂料,15年后,同事竟反将女子告上法庭,称房子是女子无偿赠与,要求她无偿过户!女子愤怒反诉,要求同事立即腾房并补交15年房租! (来源:看看新闻)

20年前,在上海一家颇具规模的公司里,苏梅香和魏明远同在一个部门,两人是关系不错的同事。平日里,在繁忙的工作中,他们互帮互助,彼此照应。

就在某一天,45 岁的魏明远正坐在工位上,双手捂着脸,肩膀微微颤抖。

这个平日里总是笑呵呵的东北汉子,此刻仿佛被抽去了脊梁骨。苏梅香犹豫片刻,还是走过去轻轻拍了拍他的肩膀:"明远,出什么事了?"

魏明远猛地抬头,布满血丝的眼睛里泛着泪光:"香姐,小慧她... 她做生意被骗了两百万。"

原来魏明远的妻子半年前瞒着他投资了一个所谓的 "养老公寓" 项目,结果对方卷款跑路。债主们天天堵在他们房子门口,甚至有人往门上泼红漆。

三天后,苏梅香在公司茶水间看到魏明远蹲在角落啃馒头,便悄悄把他拉到一边:"我家在有套老房子,三室一厅,你们先住着吧。"

她特意把 "住着" 两个字咬得很重,"租金嘛... 象征性收 200 块一年,就当给你留个面子。"

魏明远的妻子李慧得知消息后,抱着苏梅香痛哭流涕:"姐,你这是救了我们全家的命啊。"

那天晚上,他们一家三口带着两个编织袋,搬进了这套 老房子。苏梅香特意买了新被褥和厨具,还塞给李慧 500 块钱应急。

时光飞逝,一晃15年过去了。在这十五年里,苏梅香和魏明远都已经退休。

这期间,苏梅香从未让魏明远一家搬走,也没有涨过一分钱的房租。

尽管上海的房价和房租不断上涨,如今类似的房子房租已经涨到了上万元,但苏梅香始终坚守着当初的承诺。她想着魏明远一家生活不易,能帮一把是一把。

然而,让苏梅香万万没想到的是,平静的生活被魏明远的一个要求打破了。

那天,魏明远突然找到苏梅香,一脸严肃地对她说:“梅香,这些年多亏了你照顾我们一家,我们也把那房子当成自己家了。你看,能不能把房子过户给我?”

苏梅香听到这话,震惊得瞪大了眼睛,她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

她怎么也想不到,自己当初的好心帮助,如今却引来了这样的要求,在她眼里,魏明远就像一只 “白眼狼”。

苏梅香想都没想,一口拒绝了魏明远的要求:“明远,我把房子给你们住,是看在咱们多年的情分上,也是不忍心看你们一家没地方住。但这房子是我的,我不可能过户给你。”

魏明远没想到苏梅香会拒绝得这么干脆,脸上露出了不悦的神情。

从那以后,魏明远多次来找苏梅香,软磨硬泡,试图说服她把房子过户给自己。但苏梅香始终不为所动。

见苏梅香态度坚决,魏明远竟做出了一个让人大跌眼镜的举动,他将苏梅香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称房子是苏梅香无偿赠与的,要求她无偿过户。

苏梅香又气又怒,她觉得自己的善良被人利用了。于是,她也反将魏明远告上了法庭,不仅要求他腾出房子,还要求他把这15年的房租按照合理的价格补交。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魏明远认为苏梅香默认了他占有房子,房子是苏梅香的无偿赠与,这一说法是否成立?

魏明远认为苏梅香并没有收房租,默认了房子就是送给他的,但根据《民法典》第 659 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苏梅香与魏明远未签订书面赠与合同,未办理公证或过户登记,且苏梅香持续收取象征性租金(每年 200 元),不符合赠与的 “无偿性” 特征。

况且,魏明远主张房屋为赠与,但缺乏书面证据和履行赠与的法定程序,赠与行为不成立。

2、苏梅香要求魏明远立即搬离房屋,并补交15年以来的房租的要求是否合理?

根据《民法典》第 730 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苏梅香出于好心,只是象征性收取了魏明远200块一年的房租,可以认定双方达成了口头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因此,苏梅香可以要求魏明远腾退房屋。

至于补交房租,苏梅香主张按市场价补交 15 年租金,但双方约定的租金为每年 200 元,且苏梅香长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对租金标准的认可。

3、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魏明远的赠与主张因缺乏证据被驳回,苏梅香要求魏明远7日内腾出房屋的诉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虽然法院判决已下达,但魏明远却依旧占据房屋不肯搬离,最后被法院强制执行了腾退,也算为苏梅香出了口恶气。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0 阅读:2
白羊登义文

白羊登义文

分享身边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