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岁男子和比自己大16岁的女友相爱,并在没有办理结婚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

这点事儿呀 2025-03-17 16:02:14

重庆,20岁男子和比自己大16岁的女友相爱,并在没有办理结婚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两人一起打拼,有了积蓄后,前后买了两套商品房和一套安置房,还买了两辆车,但都登记在女友名下。谁知,31年后,女友突发脑溢血去世,女友儿子悄悄将两套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卖掉两辆车,还要把男子扫地出门。男子哭诉:到头来,自己只收获了一场空!

1994年,刘先生才是个20岁的毛头小伙,他偶然结识了36岁的万女士。万女士成熟的气质一下子吸引了他,两人很快相爱。

当时,万女士表示,自己虽然有丈夫有孩子,但两人感情早已破裂,丈夫也在外面找了人,他们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但是家人极力反对两人离婚,为了不和家人彻底闹翻,她没有和丈夫办离婚手续,换句话说,就是没法和刘先生领结婚证,不能成为法律上名正言顺的夫妻。

但年轻的刘先生一心沉迷温柔乡,并没有考虑太多,就算没有领证,也要和万女士共同生活。

他们两人白手起家,一起打拼,很快攒了不少积蓄,但始终不分彼此。两人共同出资,前前后后买了两套商品房和一套安置房,还买了两辆车。

万女士提出,刘先生年龄小一些,害怕把房和车写到他名下,后面他会把自己踢出局。

所以,为了考验刘先生对她的爱,她要求把这些资产都写在自己的名下,刘先生果断同意。

两人就这样以夫妻名义过了三十年,2025年1月27日,67岁的万女士突发脑溢血,没有安排任何后事,便不幸离世。

忍痛处理完万女士的后事,刘先生突然发现,万女士名下的两套商品房,在不久前过户到了她儿子唐某名下,就连两辆车,也被卖了。

刘先生还来不及仔细询问,唐某就抢先一步,给他下了逐客令,要求他立刻马上从居住的那套安置房搬出去。

51岁的刘先生非常心寒,他们两人虽然没有领证,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31年,万女士没为自己生下一儿半女,但自己的钱都是万女士管,她名下的房和车,都有自己的一半功劳。

他年龄慢慢大了,房和车都是自己养老的保障,他已经失去了自己挚爱的女人,绝对不能再把财产拱手让人。

刘先生表示,他绝不会任人欺负,将收集相关证据,走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法律上没有事实婚姻一说,刘先生和万女士虽然形同夫妻,但并没有办理婚姻登记,他们只是法律上的同居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刘先生与万女士在1994年相识并同居,此时《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公布实施。由于他们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他们的关系不被视为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只能认定同居关系。

虽然不能认定夫妻关系,但同居财产也可以按照共同财产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刘先生与万女士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他们共同打拼所购置的财产,包括两套商品房、一套安置房以及两辆车,应视为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民法典》第309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由于双方未对共有财产的份额进行明确约定,因此应根据双方的出资额来确定各自所占的份额。如果无法确定出资额,则视为等额享有。

万女士去世后,由于双方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刘先生不能作为配偶身份继承万女士的遗产。但他可以根据共有财产的法律原则,主张自己对共有财产所享有的份额。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万女士在与刘先生同居期间,仍未与其丈夫办理离婚手续,且以夫妻名义与刘先生共同生活长达31年,那么他们很可能涉嫌重婚罪。

因此,刘先生和万女士同居31年,可以依法追回他的财产份额,但是否涉嫌重婚罪的共犯,还有待考证。

少了一张结婚证,多了不少的麻烦,刘先生悔之晚矣。(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信源:看看新闻—2025.3.16—与大16岁女友同居31年 女子离世男方被赶出家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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